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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著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的推出,填補了我國公募REITs產品空白,對于發揮好資本市場的樞紐作用、盤活存量基礎設施資產、豐富資本市場品種、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指引》),進一步明確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的具體安排。2020年10月11日,中辦、國辦發布《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再次提出依法依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一系列政策制度出臺,為基礎設施公募REITs產品順利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自2020年4月試點工作啟動以來,深交所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委指導和支持下,發布配套業務規則,夯實監管制度基礎,完善業務系統,強化技術保障,加強項目儲備,開展投資者教育,做好宣傳培訓,平穩有序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2021年5月14日,深市首批4單基礎設施公募REITs項目獲深交所無異議函;5月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準予深交所4單基礎設施公募REITs注冊;5月31日-6月1日為基金募集期;6月7日基金正式募集設立;6月21日,深市首批4單基礎設施公募REITs正式在深交所上市交易,這標志著市場首批基礎設施公募REITs產品試點工作又邁出重要一步。

2021年是建黨100周年,也是十四五開局之年。站在新起點,深交所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認真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和“四個敬畏、一個合力”要求,堅持“開明、透明、廉明、嚴明”工作思路,全面做好首批項目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持續監管、風險防控等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持續完善配套規則體系,主動做好項目對接服務,積極培育多元化投資者群體,切實維護公募REITs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加快塑造具有創新市場特色的全球資產配置平臺,奮力建設優質創新資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更好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努力譜寫新時代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新篇章。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主要介紹注冊制下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深交所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條件是什么?

發行人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是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三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關于一般企業、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紅籌企業等具體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詳見本文問題2、問題3、問題4);

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3000萬股,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上述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于3000萬份,上述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2.一般企業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在市值和財務指標方面需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為境內企業且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

3.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其市值和財務指標需滿足哪些條件?

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4.紅籌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其市值和財務指標需符合哪些條件?

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其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創業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處于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主要介紹注冊制下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程序和方式,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在深交所注冊制審核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申報企業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所審核階段一般要經過受理、審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審議等環節,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復問詢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與受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深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人要同步報送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供監管備查。深交所按照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先后順序,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與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文件目錄不相符等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審核問詢。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按照受理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問詢。回復不具有針對性或信息披露不滿足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的,可以繼續問詢。問詢中存在重大疑問且未能合理解釋的,可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需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審議。

(3)上市委審議。上市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對發行人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問題,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合議可以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

(4)報送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深交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將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并提請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2.在創業板注冊制發行上市環節,發行人需要披露哪些文件?

深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當日,發行人應當在深交所網站(www.szse.cn)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深交所就上市申請事項進行問詢后,發行人應當在深交所網站上披露問詢函的回復意見。

深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后至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前,發行人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對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資者可以查閱相關信息。

發行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決定后,啟動股票公開發行前,應當在深交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披露招股意向書。

發行價格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當在深交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3.投資者在閱讀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時,需注意哪些方面?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僅供預先披露之用,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不具有據此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相關發行申請尚需經深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應程序,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4.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發行上市過程是否會出現暫停或中止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后至擬發行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暫停發行;發行人已經發行的,應當中止上市。深交所發現發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權要求發行人中止上市。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主要介紹注冊制下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的方式及關注要點,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的審核方式是什么?

創業板改革后,其股票發行上市審核主要以問詢式、電子化、分行業的方式進行,具體來說:

一是問詢式審核。深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的方式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將進行一輪或多輪問詢,督促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是電子化審核。深交所建立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發行上市的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直接通過該系統進行電子化辦理。

三是分行業審核。結合以往形成的分行業公司監管經驗,深交所擬對創業板申報企業分行業實施審核。

2.注冊制下創業板發行審核有哪些關注要點?

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在發行審核中,深交所主要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

一是發行條件的審核。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深交所在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發行條件具體審核標準等涉及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理解和適用的重大疑難問題、重大無先例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請示證監會。

二是上市條件的審核。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保薦書明確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

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審核,深交所重點關注招股說明書是否就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相關事項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是否就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選擇的上市標準以及符合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并具備充分理由和依據。深交所對相關事項存在疑問的,發行人、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解釋說明或者核查,并修改相應申請文件。

三是信息披露的審核。深交所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要求;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3.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主要負責審議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復審發行人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終止審核的決定。

上市委人員由深交所外專家和深交所內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超過60名,委員每屆任期兩年,最長不超過兩屆。選聘的委員須符合公正廉潔、具有專業知識、無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工作方式上,上市委通過工作會議的形式履職,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和復審,就審核報告內容和初步審核意見發表意見,經充分討論形成合議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明確了委員的工作紀律、回避情形等,要求保守秘密、廉潔自律、獨立客觀公正發表意見,強調工作應公正勤勉。深交所對委員建立考核與舉報監督機制,確保上市委切實履行職責。

4.投資者應當如何看待深交所出具的審核意見?

深交所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不表明深交所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也不表明深交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雪球產品是一種本質上類似于賣出奇異看跌期權、并獲取期權費的金融產品。雪球產品通過與指數、個股、商品等標的掛鉤以及敲入價格和敲出價格的設定決定敲入事件與敲出事件的觸發。因此,投資者在選擇雪球產品時,了解產品掛鉤標的相關情況至關重要,產品持有期內標的的市場表現直接影響著投資者能否獲得預期的票息甚至產生本金的虧損。

雪球產品是一種結構相對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同的發行方對于雪球的定價模型會有差異,但所有模型參考的核心因素都是相同的,那就是波動率和基差,這是雪球產品能給出高額票息的關鍵因素。通常情況下,其他條款設定相同,掛鉤標的波動率和基差越高的雪球產品,其票息也更高。中證500指數在波動率和基差兩個維度上都優于其他寬基指數(例如滬深300指數和上證50指數),因此中證500指數也是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雪球產品掛鉤標的。

中證500指數又稱中證小盤500指數(CSI Smallcap 500 index),簡稱中證500(CSI 500),上海行情代碼為000905,深圳行情代碼為399905。中證500指數主要由高成長性、市值偏中小盤的股票組成,因此其波動率較高。

進入中證500指數樣本空間的股票為:(1)上市時間超過一個季度(除非該股票自上市以來的日均A股總市值在全部滬深A股中排在前30位);(2)非ST、*ST、非暫停上市股票;(3)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件、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4)股票價格無明顯的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5)剔除其它經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的專家委員會認定不能進入指數的股票。

樣本空間確定后,中證500指數通過以下方式篩選出最終的500只成分股:(1)在樣本空間中剔除滬深300指數樣本以及過去一年日均總市值排名前300的證券;(2)對樣本空間內剩余證券按照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證券;(3)將剩余證券按照過去一年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進行排名,選取排名前500的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可以簡單理解為,中證500指數是以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中市值排名約在301-800名的股票作為樣本股所組成的指數,用以反映A股市場中一批中小市值的股票價格表現情況。

下圖1、圖2分別展示截至2021年8月12日中證500指數前10大權重股以及成分股行業分布情況。圖3則為2017年以來中證500指數表現情況,值得注意的是中證500指數已經達到2017年以來的歷史高點,相較于2018年10月4128的區間低點已經上漲了近3000點,投資者選擇掛鉤中證500指數的雪球產品時需謹慎作出投資決定

中證500指數前10大權重股

股票名稱 權重

天賜材料 0.95%

格林美 0.94%

特變電工 0.92%

國軒高科 0.92%

士蘭微 0.90%

中國寶安 0.90%

酒鬼酒 0.72%

桐昆股份 0.68%

晶盛機電 0.67%

科沃斯 0.64%

圖1-中證500指數前10大權重股

圖2-中證500指數成分股行業分布情況

圖3-中證500指數市場表現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雪球產品本質上表現為帶障礙條款的奇異期權,通過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標的,將其表現與產品約定的敲出、敲入價格在觀察日進行對比,判斷敲出和敲入事件的觸發,決定產品最終的損益情形。雪球產品是一種復雜的金融衍生品,投資者在追逐高票息的同時也會暴露在可能會承擔較大本金損失的風險之下。因此,投資者在選擇雪球產品時應當認真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實了解雪球產品結構、掛鉤標的相關情況,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雪球投資者主要面臨以下幾種潛在風險與成本:

一、敲入機制帶來的本金損失的風險

雪球產品每個交易日都會觀察標的的收盤價,一旦標的收盤價低于敲入價格,則觸發敲入事件。如果標的在產品到期時未能漲回到期初價格,投資者就會承擔本金損失。例如:張三投資了標的為中證500指數的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期初價格為7000點,投資金額100萬元。隨后,市場波動劇烈,中證500指數持續下跌,不僅觸發了敲入事件,還在在產品到期結束時價格“腰斬”,下跌至3500點。根據常見的非保本雪球產品的損益情形,張三需要承擔50%,也就是50萬元的巨額本金損失。

二、產品過早敲出的再投資風險

雪球產品特殊的敲出機制決定了其有可能產生提前結束的情形,而投資者也只能獲得其持有產品相應月份的收益,因此最終的絕對收益可能并非像投資者購買前設想的那么理想。例如:張三投資了掛鉤中證500指數的雪球產品,產品票息(年化)為16%。隨后,中證500指數開始持續上漲,產品在第三個月的觀察日便觸發了敲出事件提前結束。張三獲得的絕對收益為16%*(3/12)=4%。有的投資者可能會說“即便是產品提前結束,我也可以繼續投資下一個產品,整年來看投資收益還是很高”,但是由于雪球產品是一種復雜的金融衍生品,投資者需要綜合考慮產品的期限、票息、敲出價格、敲入價格以及掛鉤標的等因素,因此未必能夠很快的找到下一個符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期望的雪球產品。每一次產品的選擇都會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再綜合產品選擇所花費的時間,投資者持續投資雪球產品未必能夠獲得理想中的年化收益。

三、無主動贖回條款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雪球產品是沒有主動贖回條款的金融產品,無法中途主動贖回退出,只能嚴格按照雪球產品的條款持有到期或敲出終止。以下述三名雪球投資者為例:張三在他投資的雪球產品觸發敲入事件后,發現產品的掛鉤標的持續下跌,并且判斷在產品到期前可能標的無法上漲回期初價格,因此他想要退出產品,防止掛鉤標的未來跌幅進一步擴大最終導致本金的過大損失;李四在雪球產品存續期內發現某基金極具投資價值,想要退出雪球產品,把資金拿來投資新的產品;王五的兒子結婚,為了支持兒子購買婚房,他想把尚在存續期的雪球產品退出用來交房款首付。由于雪球產品不設有主動贖回條款,這三名投資者均無法主動退出產品,因此投資者應當切實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提前做好資金安排,謹慎選擇投資產品。

四、無法獲得任何收益,付出時間與資金成本

如前文所述,雪球產品在每個交易日都會觀察標的的收盤價,看是否滿足觸發敲入事件的條件。一旦敲入事件觸發,標的價格即便在產品到期結束時回升超過期初價格,若是沒有觸發敲出事件,也無法獲得任何收益。例如:張三投資了標的為中證500指數的雪球產品,期初價格7000點,敲出價格為期初價格*105%=7350點,產品期限為24個月,投資金額為100萬元。隨后,中證500指數開始震蕩下跌,并且在第4個月觸發了敲入事件。之后的一年多里,中證500指數持續下行了一段時間后開始穩步回升,并在產品到期結束最后一個觀察日回升至7200點。盡管此時掛鉤標的價格相較于期初價格上漲了200點,但由于張三的雪球產品在存續期內觸發了敲入事件,沒有觸發敲出事件,張三無法獲得任何收益。也就是說,張三的100萬在雪球產品中白白鎖定了2年。

五、錯失標的大幅上漲帶來的高額收益,增加機會成本

雪球產品的敲出觀察日通常為每月一次,并且市場上很多雪球產品是設定有鎖定期的,從鎖定期后第一個月開始逐月觀察敲出事件。如果雪球產品的掛鉤標的在鎖定期內大幅上漲,即便是第一個月就超過了敲出價格,但由于產品尚處于鎖定期內,無法觸發敲出事件,也無法提前結束讓投資者獲得本金和收益,從而使投資者錯失直接投資標的所帶來的高額收益。例如,張三投資了掛鉤某上市公司股票的雪球產品,該股票期初價格為50元,產品敲出價格為55元,敲出觀察日從第四個月開始,票息(年化)為16%,鎖定期為3個月,投資者共投資100萬元。產品開始后,標的股票價格大漲,在第四個月,即第一個敲出觀察日時股價較期初已經上漲了40%達到70元,超過55元的敲出價格,觸發敲出事件提前結束。張三最終獲得的收益為1000000*16%*(3/12)=40000元。而如果張三在期初選擇直接投資該個股,則可以獲得1000000*40%=400000元的收益。同時,在產品的3個月鎖定期內,投資者無法主動贖回產品,也錯失了在股票上漲期間內用該筆資金投資該股票的機會。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020年以來,一種特殊的金融產品引起了市場的高度關注——雪球產品。雪球產品本質上類似于賣出奇異看跌期權、并獲取期權費,標的可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投資者的收益情形取決于掛鉤標的的市場表現是否觸發敲出事件與敲入事件。產品持有期內,掛鉤標的價格在敲出與敲入價格兩個區間內震蕩,如果向上穿過障礙區間就敲出終止,投資者獲得約定的票息;如果向下穿出障礙區間,投資者則可能會虧損本金;如果產品存續期內標的價格未發生穿出情形,則在產品到期時獲得約定票息。因此,投資者在被雪球產品的高額票息所吸引的同時,應當明確了解購買雪球產品后所可能面臨的幾種損益情形。

下面根據下表中雪球產品為示例,介紹通常情況下雪球產品的四種收益情形,并假設投資者投資金額為100萬元,中證500指數期初價格為7000點。

非保本型雪球產品A

掛鉤標的 中證500指數

產品期限 12個月

期初觀察日 初始交易日

敲入觀察日 存續期內每個交易日

敲出觀察日 每月觀察一次,前兩個月觀察日不觀察敲出

期初價格 期初觀察日標的的收盤價(7000點)

敲出價格 期初價格*105%(7350點)

敲入價格 期初價格*70%(4900點)

敲出事件 任一敲出觀察日收盤價高于敲出價格

敲入事件 任一敲入觀察日收盤價低于敲入價格

產品票息(年化) 18%

損益情形一、只觸發敲出事件。假設產品在第4個月的敲出觀察日,中證500指數為7370點,超過7350點的敲出價格,觸發敲出事件,則產品提前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4個月,獲得1000000*18%*(4/12)=60000元的收益。如下圖所示:

損益情形二、先觸發敲入事件,后觸發敲出事件。假設在第1個月的某個交易日,中證500指數下跌至4870點,低于4900點的敲入價格,觸發敲入事件。隨后,中證500指數觸底上漲,在第6個月的觀察日時,中證500指數大幅漲至7360點,超過7350點的敲出價格,觸發敲出事件,此時產品提前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6個月,獲得1000000*18%*(6/12)=90000元的收益。如下圖所示:

損益情形三、未觸發敲入和敲出事件。假設在產品持有期的12個月內,中證500指數在5200點和7200點之間震蕩,均沒有觸發敲入事件(低于4900點)和敲出事件(高于7350點),那么產品滿12月后到期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12個月,獲得1000000*18%=180000元的收益。如下圖所示:

損益情形四、觸發敲入事件未觸發敲出事件。假設中證500指數在第1個月某個觀察日下跌至4880點,低于4900點敲入價格,觸發了敲入事件。此后直至產品期滿都沒有觸發敲出事件,則有兩種情形:

一是產品到期時,中證500指數大于或等于期初7000點的初始價格,投資者收益率為0%。如下圖所示。

二是產品到期時,中證500指數低于期初7000點的初始價格,則投資者需要承擔本金損失。下圖以常見的非保本型雪球產品為例,產品結束時中證500指數相較期初下跌5%,投資者需要承擔1000000*5%=50000元的本金損失。

根據以上幾種雪球產品損益情形的介紹,可以總結如下: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雪球產品通常包括雪球結構期權和內嵌雪球結構期權的結構化產品,其本質上表現為帶障礙條款的奇異期權,設置有敲入、敲出價格。投資者購買雪球結構本質類似賣出奇異看跌期權、并獲取期權費,標的可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產品。簡單來說,投資者購買雪球型產品,是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了一個高額的年化收益率,并和投資者約定只有在特定日期觸發特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兌付的產品。

投資者在選擇雪球產品時,應當特別注意雪球產品的各項交易要素,這些要素直都接影響著投資者獲得預期收益的概率。雪球產品主要包括以下交易要素:

雪球產品主要交易要素示例

產品類型 非保本型雪球產品

掛鉤標的 中證500指數

產品期限 12個月

期初觀察日 交易初始日

敲入觀察日 存續期內每個交易日

敲出觀察日 每月觀察一次,一般前兩個月不設敲出觀察日

期初價格 期初觀察日標的的收盤價

敲出價格 期初價格*100%

敲入價格 期初價格*80%

敲出事件 任一敲出觀察日收盤價高于敲出價格

敲入事件 任一敲入觀察日收盤價低于敲入價格

產品票息(年化) 17%

一、產品類型。目前市場上已經衍生出多種類型的雪球產品,例如:根據是潛在本金損失程度可分為:保本型雪球產品、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根據產品鎖定期可分為:有鎖定期雪球產品和無鎖定期雪球產品;根據敲出價格是否逐步調整可分為:普通雪球產品和逐級下調(step-down)雪球產品等。因此投資者應當謹慎選擇適合自己的雪球產品,嚴格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以及市場判斷作出投資決策。

二、掛鉤標的。雪球產品掛鉤標的在產品持有期內的市場表現將在觀察日與產品的敲入價格和敲出價格進行比對,確定是否觸發敲入事件和敲出事件,因此掛鉤標的的表現決定了投資者最終的損益結果。市場上已存在的雪球產品掛鉤標的主要有中證500指數、其他寬基指數、ETF以及個股等,絕大部分的雪球產品掛鉤標的為中證500指數,是由全部A股中剔除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及總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剩下的總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組成。

三、產品期限。產品期限決定了投資者資金鎖定在雪球產品的時限長短,若敲出事件觸發則產品提前結束。

四、期初觀察日及期初價格。期初觀察日決定了雪球產品掛鉤標的的期初價格。例如某雪球產品期初觀察日掛鉤的中證500指數為7000點,那么之后的產品敲出與敲入的觸發將由中證500指數在觀察日的表現與期初價格(7000點)以一定比例進行對比決定。

五、敲出觀察日、敲出價格與敲出事件。雪球產品將在敲出觀察日時將標的的表現與敲出價格進行對比,如果標的價格高于敲出價格,則觸發敲出事件,產品結束,投資者獲得收益。例如:敲出觀察日時中證500指數為6020點,敲出價格為期初價格*100%,即前文提到的期初觀察日的6000點,那么敲出事件觸發。敲出觀察日通常為每個月觀察一次,部分產品的敲出觀察日會從產品開始的第三或四個月開始。敲出價格根據產品不同的類型有不同的設定,普通雪球產品常見設定為期初價格*100%或期初價格*103%,而逐級下調(Step-down)雪球產品則在第一個敲出觀察日開始,逐月下調敲出價格,例如每月下調0.2%,那么第5個敲出觀察日產品的敲出價格相較于第一個月下降1%,更容易觸發敲出事件。

六、敲入觀察日、敲入價格與敲入事件。雪球產品將在敲入觀察日時將標的的表現與敲入價格進行對比,如果標的價格低于敲入價格,則觸發敲入事件。敲入觀察日通常為每個交易日,常見敲入價格有期初價格*80%、期初價格*70%等。

七、產品票息(年化)。即產品持有期內觸發敲出事件或未敲入且未敲出情況下投資者獲得的年化收益率,不同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有所不同,有20%、18%、15%等。通常情況下,保本或有限損失型的雪球產品年化收益率會低于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敲入價格較高的雪球產品年化收益率高于敲入價格較低的雪球產品。簡單來說,投資者潛在損失越小、敲出事件越容易觸發、敲入事件越不容易觸發的產品,年化收益率越低。在滿足獲得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投資者最終獲得的絕對收益取決于產品的持有期限的長短,假設投資者A投資了一款年化收益率為20%的雪球產品,但產品在第三個月就敲出結束了,那么投資者的絕對收益率為20%*3/12=5%。也就是說,雖然產品約定的年化收益率很高,但如果產品過早敲出,投資者獲得的絕對收益率也并不高。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雪球型產品通常包括雪球結構期權和內嵌雪球結構期權的結構化產品,其本質上表現為帶障礙條款的奇異期權,設置有敲入、敲出價格。投資者購買雪球結構本質類似賣出奇異看跌期權、并獲取期權費,標的可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雪球產品掛鉤標的價格在上下兩個區間(敲出與敲入價格)內震蕩,如果向上穿過障礙區間就敲出終止,投資者獲得約定的票息;如果向下穿出障礙區間,投資者則可能會虧損本金;如果產品存續期內標的價格未發生穿出情形,則在產品到期時獲得約定票息。

隨著市場上雪球產品的規模逐步上升,產品的普及程度也逐步提升,為滿足不同投資者個性化的需求,雪球產品也衍生出不同的結構和類型。以下介紹幾種根據不同條款設定衍生出的雪球產品類型。

一、根據雪球產品潛在本金受損程度劃分。

1.保本型雪球產品。

保本型雪球產品不設有敲入價格、敲入觀察日、敲入事件等敲入相關條款,僅在敲出觀察日觀察標的的收盤價是否高于敲出價格,若觸發了敲出事件,則產品提前結束,投資者獲得持有期相應的敲出票息;如果在產品存續期的敲出觀察日中,標的收盤價格均未高出敲出價格,未觸發敲出事件,則無法獲得敲出票息,收益率為0%,但本金也不會受到損失。保本型雪球產品是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最小的一種雪球產品。

保本型雪球產品收益結構示意圖

2.非保本型雪球產品

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雪球產品,如果產品存續期內標的價格持續下跌,觸發了敲入事件并直至產品到期結束都沒有觸發敲出事件的話,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本金損失,且損失程度沒有上限,因此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風險品種。

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收益結構示意圖

3.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

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結構與非保本型雪球產品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設置了下跌保護,限定了投資者本金潛在損失的上限,是風險相對更低的雪球產品,但敲出票息通常也低于非保本型雪球產品。例:某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在存續期內觸發了敲入事件,標的價格直至產品到期都沒有反彈至觸發敲出,并且跌幅達到20%。如果是非保本型雪球產品投資者需要承擔20%的本金損失;但如果是設置了15%下跌保護的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則投資者最多只需要承擔15%的本金損失。

有限損失型雪球產品收益結構示意圖

二、根據雪球產品有無鎖定期劃分

1.有鎖定期雪球產品

有鎖定期的雪球產品會先設置2或3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內不設置觀察敲出日。鎖定期結束后開始根據約定的敲出觀察日每月進行一次敲出觀察。因此投資者在選購有鎖定期的雪球產品時需要注意,即使標的價格在鎖定期內的表現超出產品約定的敲出價格,也無法觸發敲出事件。

2.無鎖定期雪球產品

無鎖定期的雪球產品不設任何鎖定期,在產品開始后即進行每個月的敲出觀察。

三、其他創新型雪球產品

逐級下調(step-down)雪球產品

逐級下調(step-down)雪球產品與普通雪球產品設置固定的敲出價格不同,其敲出價格會根據產品約定的逐月下調,產品持有期越久越容易觸發敲出事件。逐級下調雪球產品提供了在標的價格下跌后小幅反彈的行情下也能獲得產品票息的機會,因此獲得產品收益的可能性也比普通雪球更高。

逐級下調雪球產品示意圖

未來,隨著市場不斷地發展與投資者需求的變化,有可能會出現敲入價格逐級下調的雪球產品,但大部分的產品創新都是基于雪球基本的交易要素做出演變,因此,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一定要認真學習雪球產品的基本邏輯和條款要素,做到“了解自己購買的產品”,做一名理性投資者。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什么是雪球產品?

雪球產品,其本質上類似為帶障礙條款的奇異期權,設置有敲入、敲出價格。投資者購買雪球結構本質類似賣出奇異看跌期權、并獲取期權費,標的可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產品。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約定高額票息,但是要滿足特定條件才能獲得約定的票息,同時投資者需要承擔可能與標的跌幅同比例虧損的風險。

了解雪球產品,首先要了解以下幾個基本概念:

一是掛鉤標的。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掛鉤標的為中證500指數,投資者最后的損益情況完全取決于產品持有期內中證500指數的表現情況。

二是敲出價格和敲入價格。敲出價格和敲入價格是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約定的一個價格,該價格的設定直接的影響到投資者能否獲得約定收益的概率。

三是觀察日。觀察日即為觀察掛鉤標的與敲出價格和敲入價格相比較情況的日子。例如:某雪球產品掛鉤標的為中證500指數,敲出價格為6000點。在敲出觀察日時,中證500指數為6020點,高于敲出價格6000點,那么即觸發敲出事件。同理,敲入觀察日那天,如果中證500指數低于約定的敲入價格,則觸發敲入事件。敲入和敲出事件的觸發,是決定投資者最終損益的關鍵事件。敲入和敲出觀察日在設定上往往有所不同,通常敲出觀察日為每月觀察一次,而敲入觀察日則是每個交易日觀察一次。

雪球產品的損益情形

某雪球產品

掛鉤標的 中證500指數

產品期限 12個月

年化收益率 20%

敲出價格 6000點

敲入價格 5000點

敲出觀察日 每月觀察一次

敲入觀察日 每個交易日

以上圖產品為例,雪球產品主要有以下四種損益情況:

一、只觸發敲出事件。假設在第3個月的敲出觀察日,中證500指數為6020點,超過6000點的敲出價格,觸發敲出事件,產品提前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3個月,投資者獲得5%的絕對收益。

二、先觸發敲入事件,后觸發敲出事件。假設在第3個月某個交易日,中證500指數下跌至4950點,低于5000點的敲入價格,觸發敲入事件。之后中證500指數不斷震蕩上漲,在第6個月的觀察日時,中證500指數漲至6010點,超過6000點的敲出價格,觸發敲出事件,此時產品提前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6個月,投資者獲得10%的絕對收益。

三、未觸發敲入和敲出事件。假設在產品持有期的12個月內,中證500指數在5000點的敲入價格和6000點的敲出價格之間震蕩,沒有觸發敲入事件和敲出事件,那么產品滿12月后到期結束。投資者共持有產品12個月,獲得20%的絕對收益。

四、觸發敲入事件未觸發敲出事件。假設中證500指數在第3個月某個觀察日下跌至4980點,低于敲入價格,觸發了敲入事件。此后直至12個月產品期滿都沒有觸發敲出事件,那么到產品持有期結束后,投資者需要承擔股指下跌的絕對跌幅。如果產品到期時中證5000指數為5400點,股指相較6000點下跌了10%,投資者需要承擔10%的本金損失;如果股市進入熊市,中證500指數一路下跌至4200點,相較6000點下跌了30%,那么投資者則需要承擔30%的本金損失。

風險提示

(一)千萬不能將雪球產品與固定收益產品畫上等號,更不能理解為是“穩賺不賠”的金融產品。雪球產品是有一定概率產生較大本金損失的一種產品。

(二)不要盲目相信網絡、媒體等宣傳口號,認真了解雪球產品收益結構和相關條款,研究清楚敲出和敲出事件觸發的條件,真正做到了解自己購買的產品。同時,切實理清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是否真的有能力面對購買雪球產品所可能承擔的本金損失。

(三)投資者必須對雪球掛鉤的標的具有一定的了解并對其未來價格趨勢有一定的判斷。如果標的價格未來大幅上漲,投資雪球產品可能會導致錯失標的價格上漲帶來的高額收益;如果標的未來持續下跌,那么投資雪球產品可能會導致投資者最終承擔標的下跌所帶來的本金損失。

免責聲明:

本文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投資者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當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本文信息力求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學習貫徹新《證券法》 誠信經營 保護投資者權益

(沃爾德:688028)

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有效防控市場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發揮,打造了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提高認識,理解新規則

新《證券法》已于3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在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要求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注冊制下,證券發行條件發生質的改變,從核準制強調的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從“盈利”變為“經營”,以市場化選擇的方式,引導資金資源流向優質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升級轉型,只有企業業績良好、規范透明,才能得到投資者的青睞與選擇。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展現公司的“窗口”。上市公司通過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重大事項等信息,影響著投資者對公司發展前景的判斷,也影響著公司在資本領域的市場價值。因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資者溝通機制,全力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勢在必行。同時,還要嚴格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工作,握緊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紐帶”,以誠信自律的態度不斷提升公司質量。

二、規范運行,重視投資者保護

北京沃爾德金剛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德”,股票代碼:688028),作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首批上市公司之一,在多年的工作實踐中嚴格依法辦事,筑牢底線思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永信贵宾会深知在上市企業身后的牽動著的是成千上萬員工、投資者和客戶的權益。一方面,要守住初心,確保公司合規運作、回報投資者,發展和諧的股東文化,吸納投資者的意見;另一方面,要適應新局面、形成新優勢,除了做強主業,還要更加注重投資者關系,將其打造為公司的競爭優勢,不斷爭取到更多投資者的信任,提高公司市值和股東價值,從而助推公司戰略的實現。

投資者保護,是資本市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與促進企業融資等方面密不可分,需通過制度約束尋求最佳平衡狀態。本次修訂后的《證券法》“投資者保護”章節規定了諸多投資者保護制度,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促進現金股利制度、征集股東權利制度、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賠付制度、證券民事賠償集團訴訟、支持訴訟、強調證券糾紛的調解制度等。本次修訂把“加強投資者保護”切實作為立法、修法的根本宗旨和使命,進一步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較大幅度提高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三、完善信披,保護投資者權益

新《證券法》中,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均作為單獨專章內容予以發布,這也是本次證券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信息披露章節部分,核心修訂了:(1)在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中,基于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等基礎上,新增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以投資者為導向,減少過分冗余以及難以理解的信息給投資者閱讀公告帶來的障礙;(2)首次明確“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再次強調、夯實了信披的公平性;(3)信披違規處罰提高,相較原證券法最高罰款60萬元,本次修訂大幅提高罰款金額,將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起到更有力度的威懾作用;(4)信披渠道拓寬,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增加了互聯網渠道,讓投資者查閱公告更加及時、便捷。

上市企業要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資者溝通機制,全力保障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嚴格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工作,握緊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紐帶”,以誠信自律的態度不斷提升公司質量。

同時,還要持續不斷學習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豐富自身知識儲備,加強政策監督、執行能力;落實重大信息內部報告程序,確保企業重大信息第一時間傳遞到公司信息披露歸口部門,保證信息披露部門能夠快速歸集、有效管理公司各項重大信息;積極參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流活動,通過相互間的經驗交流、心得分享,取長補短,持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均是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規范運作的重要工具,切實維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是一切工作的先決條件。沃爾德始終嚴格履行各項行為規范,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努力為投資者搭建立體化溝通平臺,積極傳遞公司的文化內涵、經營情況、戰略導向,持續增強廣大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未來,沃爾德將繼續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踐行新《證券法》,持續打造并維護與投資者更加暢達、良性互通的關系,切實維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提升社會責任履行能力,為社會、經濟、環境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多貢獻。

鴻合科技 踐行新《證券法》,提升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

(鴻合科技:002955)

2020年3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新《證券法》在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資者保護、完善證券交易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奠定了堅實基礎。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新增了“投資者保護”章節,并調整了“信息披露”章節的內容,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保障,也為上市公司賦予了新使命,具有深遠的意義。鴻合科技在認真學習新《證券法》的同時,還從上述兩方面總結自身的實踐經驗,致力于繼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水平,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是廣大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是上市公司向廣大投資者傳遞公司經營成果、經營活動及戰略發展等重大事項的重要窗口,是投資者對公司發展前景進行研判的重要依據。公司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規范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確保所有股東擁有平等獲取公司信息的機會。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后,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學習信息披露相關章節內容,鼓勵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及信披工作人員參加各類信息披露專項培訓,加強信息披露意識,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除了普及相關法律條文,公司還不斷完善內部信息披露流程。近三個月,公司梳理了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流程,完善相關管理機制,明確了各個環節的風險控制點,著力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截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共發布帶編號的公告43份,其他報備及披露文件上百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公司信息,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

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是資本市場踐行以投資者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針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分別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要求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做出了規定;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公司嚴格遵循新《證券法》的要求,通過多種途徑加強與投資者的交流,包括設置專崗接聽投資者熱線、查收回復投資者信箱,并在深交所互動易等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與投資者交流,及時記錄并向上反饋投資者的聲音,并秉承“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積極地向投資者傳達公司的信息,建立有效的雙向溝通機制。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司通過線上形式積極開展投資者交流活動,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提高公司透明度。4月28日,公司在全景網舉辦了2019年年度業績說明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獨立董事、保薦代表人通過網絡的方式與投資者交流了公司2019年經營情況以及未來三年戰略目標、業務規劃等。6月24日,公司主動地參與了北京上市公司協會聯合約調研平臺舉辦的“機構投資者線上交流會”,公司管理層通過線上方式與機構投資者就公司近期經營狀況、戰略落地等投資者關注的問題進行了溝通。

未來,公司會在新《證券法》的進一步貫徹落實過程中,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并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和互動,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確保投資者知情權。鴻合科技將堅持“客戶為上、守正創新、開放協作、誠敬敢當”的價值觀,踐行“科技促進教育和辦公智能化、讓學習與工作高效和快樂”的企業使命,,維護投資者權益,推動公司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江河集團踐行新《證券法》 切實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江河集團:601886)

2020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新證券法”)施行,這次證券法的修訂,涉及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加大投資者保護等重大基礎制度的調整完善,對于提升資本市場治理能力,優化資本市場發展生態,具有里程碑意義。新證券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每一位資本市場的參與者,都應該自覺爭當新證券法的宣傳者、踐行者、守護者,共同努力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結合新證券法,江河集團在合規經營、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切實踐行新證券法,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一、依法合規經營,常懷敬畏之心

依法合規經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企業都必須嚴格恪守的行為底線,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更要起到帶頭作用。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先生屢次在重要會議或報告中提到“四個敬畏”,即一要敬畏市場,尊重規律,走穩健合規的發展之路;二要敬畏法治,遵守規則,強化誠信契約精神;三要敬畏專業,突出主業,自覺遠離市場亂象;四要敬畏投資者,回報投資者,積極踐行股權文化。合規經營要求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亦應常懷敬畏之心。

此次新證券法中顯著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5%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1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可見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與決心。

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始終堅持合法經營這條法律底線,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規定,嚴格風險管控,防范內幕交易,實現公司20年來持續規范發展。

二、完善制度建設,提高信披質量

信息披露是廣大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是上市公司向廣大投資者傳遞公司經營成果、經營活動及戰略發展等重大事項的重要窗口,是投資者對公司發展前景進行研判的重要參考。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不斷完善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構成的現代法人治理架構,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從制度層面規范公司內部管理,落實重大信息報告程序,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此外,公司積極響應各級領導單位組織的培訓活動,鼓勵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及信披工作人員參加各類信息披露相關專項培訓,不斷學習更新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加強信息披露意識,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三、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努力回報投資者

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是資本市場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公司重視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積極回饋投資者,以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努力為全體股東創造價值,使投資者共享企業價值。自2011年上市至今實現歸母凈利潤累計約35億元,其中已累計派發現金紅利近17億元,分紅率高達48.54%。公司長期保持穩定分紅,近三年利潤分配均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元實施,切實以實際行動在積極回報股東。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保護提出了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公司已按照相關規定在章程中對公司利潤分配具體政策、分紅的基本原則及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等做了詳細規定。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良好的投資者關系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投資者回報最大化的保障。公司高度重視與投資者互動交流工作,且不斷完善公司對投資者溝通、接待和服務工作機制。在與投資者交流方面,公司積極接待各類投資者調研,并通過E互動等交流平臺公開透明與投資者交流,讓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動態。公司定期組織召開業績說明會、舉辦投資者集體接待日活動,進一步增進與投資者的互動和溝通。

2020年,公司將不斷學習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為公司的規范運作保駕護航。公司也將持續重視市值管理工作,畢竟企業基本面是維護市值的基礎。公司也將聚焦主業,一如既往的做好主營業務,提高盈利能力,把公司建筑裝飾業務和醫療健康業務進一步做大、做強,切實用實際行動回報廣大投資者。

華電重工 學習貫徹新《證券法》 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華電重工:601226)

華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08年12月成立,于2014年12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業務涵蓋國內外電力、煤炭、石化、礦山、冶金、港口、水利、建材、城建等領域,致力于為客戶提供一流的工程系統整體解決方案,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自上市以來,公司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規定,積極為股東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創造便利條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重大經營事項的透明度,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和決策權,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對于強化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發揮、凈化市場生態、加強投資者保護、進一步取信于市場具有積極意義。新《證券法》中增設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了我國投資者保護立法集中規定的從無到有。公司在董事會的正確領導下,一直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投資者創造更大價值”作為首要目標,在經營過程中,嚴守紀律、誠實守信,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把保護投資者權益融入公司經營發展各項具體工作中。公司將堅定不移地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依法合規經營,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新《證券法》中同時也增設了“信息披露”專章,在新《證券法》下,要求強化上市公司的誠信經營理念,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社會責任意識,進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監管制度,是資本市場法治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最根本方法是防患于未然,盡可能減少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降低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方式即是信息披露。公司在上市之初即建立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以上證E互動、官網、電話、微信、業績說明會、投資者網上集體接待日活動等多渠道平臺為輔的投資者溝通交流體系,努力提升投資者溝通效果。在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公司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相關信息,做到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新《證券法》頒布以來,公司積極組織董監高及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北京證監局、上市公司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的相關培訓活動,針對新《證券法》的修改內容進行解讀,學習其在完善證券發行制度、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重要變化,把握監管動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上市五年來,盡管受部分傳統業務下游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影響短暫出現過業績下行,但是公司迅速、有效地調整業務結構,以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推進大海外戰略為抓手,經營業績有了很大的提升,2019年新簽銷售合同更是首次突破100億元。在持續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的同時,公司始終高度重視投資者回報,已連續三年實施權益分派工作,權益分派比例均高于30%,累計分派現金6352.50萬元。

未來,公司將繼續深入學習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積極踐行新《證券法》要求,牢固樹立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的意識,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合規管理體系、及公司制度體系,努力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京能置業 關于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思考

(京能置業:600791)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是加強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意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安全運行和功能發揮,改善市場生態的重要工作。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始終高度重視投關工作,從各方面對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給予大力支持,通過持續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

一、貫徹新《證券法》、規范運作,從根本著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20年是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之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新階段。作為資本市場頂層設計、根本大法,新《證券法》在改革證券發行制度、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等方面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對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新《證券法》為資本市場的長期改革發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新設“投資者保護”以及“信息披露”專章,為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提供有力保障,也對市場參與各方扎實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司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臨時報告、定期報告等工作流程,為規范、有序、高效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公司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要求,在編制、報送、審核、披露定期和臨時報告過程中嚴格履行相關規定,確保向投資者及時、公平地披露各項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高度重視股東權益保護,加強與投資者溝通,嚴格按照《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主業深耕、分紅回報,從收益著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公司始終將發展視為第一要務,依照公司戰略發展方向,著力項目拓展,進一步增強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能力。公司保持聚焦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緊隨國家京津冀一體化、首都功能定位(大興機場建設、通州城市副中心建設等)、冬奧會保障、雄安新區等國家戰略與政策,在充分市場化發展的前提下完成國家相關保障項目,實現規模、收入、利潤、土地儲備等核心指標的突破性增長,進一步推進提質增效的發展理念。公司房地產開發業務堅持穩中求進,積極適應行業持續嚴控政策,強化戰略聚焦,突出穩健投資,主動對標龍頭企業。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回報的重要形式,能讓投資者共享企業發展紅利。公司為進一步健全分紅決策程序,明確及完善公司分紅機制,增強利潤分配決策機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使廣大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相關信息,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章程》,制訂《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18-2020年)》。公司連續多年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回饋股東,在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年均分配率均達到凈利潤的10%以上。充分維護了本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權。

三、創新模式、多維互動,從溝通著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公司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維護公司資本市場形象,及時準確向廣大投資者傳遞公司各項重大信息,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確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規。

投資者交流活動是聯系公司和投資者的橋梁和紐帶,公司通過上證E互動、網上路演、業績說明會、電話溝通及現場接待等多種溝通方式,在遵循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深入與中小投資者進行交流,保持和投資者的良性溝通,讓投資者更加深入的了解公司;不斷優化溝通渠道,向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地傳播公司有關信息,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信任,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斷創新,拓寬與投資者溝通的渠道和方式,融合現代科技,增加信息傳遞的渠道。

“務實篤行,行穩致遠”, 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投資者保護事業永遠在路上。隨著資本市場深化改革不斷推進,及以新《證券法》為代表的證券市場制度不斷完善,“515”不應只是投資者宣傳保護日的定格。公司將繼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匯聚多方力量,讓廣大投資者感受每天都是“515”,把投資者保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進一步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質量,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構建投資者與公司共同成長的價值體系,讓投資者充分享受公司成長的紅利;并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平臺,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增強自身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公司的資產回報率,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中金黃金踐行新《證券法》、堅持加強保護投資者 權益工作

(中金黃金:600489)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證券法》設專章強化投資者保護制度,針對中小投資者保護這一主線進行了制度設計,使保護投資者權益這項工作切實落在了法規層面,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邁出至關重要的一步。

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上市以來,始終以“回報股東,奉獻社會”為己任,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劵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改進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確保公司持續穩定發展。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良好的溝通交流平臺,得到了資本市場和廣大投資者的認可與支持。在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方面,公司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不斷提高自身質量:

一、謹記“四個敬畏”、嚴守“四條底線”

2019年5月,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作出題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夯實有活力、有韌性資本市場的基礎》重要講話。易主席指出,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企業責無旁貸的重要使命,上市公司必須謹記和堅持“四個敬畏”: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尤其是大股東和上市公司董監高要常懷敬畏之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必須牢牢守住“四條底線”:一是不披露虛假信息,二是不從事內幕交易,三是不操縱股票價格,四是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他強調,沒有好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有好的資本市場。

公司謹記“四個敬畏”、嚴守“四條底線”,已將其作為核心的原則和立場。公司深覺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對合規的認識,也是對投資者知情權做到有效地保護。為促進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增強自律意識,推動公司規范運作,公司董秘事務部每年分批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參加北京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的各類培訓。同時,收集整理了新《證券法》相關解讀材料,呈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效推動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于相關概念的學習和了解。

公司董秘事務部每年編制《違規案例匯編》,歸納總結滬深兩市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采取的監管動作,涉及案例500余件,累計已超過30萬字。同時,每次定期報告披露前的窗口期,董秘事務部會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出窗口期提示短信,強調在窗口期內須遵循的規則。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上市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不斷完善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構成的現代法人治理架構,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019年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修訂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長工作細則》、《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制度,從制度建設層面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了公司決策的透明度,在有效控制內部風險的同時方便股東對公司進行監督,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管理模式,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2019年度,公司共組織召開1次股東大會,7次董事會、6次監事會會議。每次會議均符合規范運作的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會議內容認真審核、充分討論,形成了有效的決議。

三、強化信息披露及投資者知情權保護

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公司治理信息、股東權益等信息。公司全年共發布45條臨時公告,涉及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多個重大事項,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進行信息披露,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公司已連續5年獲得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A級評價。

四、多渠道加強投資者溝通

公司高度重視與投資者的交流互動工作。通過電話、網絡、實地調研等多種與投資者溝通的渠道,耐心解答投資者的問題,有效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同時,公司密切關注輿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2019年,通過電話及網絡與投資者交流500余次,接待到訪投資者超過40人次。

五、持續維持高比例分紅,回饋投資者

公司始終以“回報股東、奉獻社會”為宗旨,用高比例分紅回報投資者。截至2019年12月底,公司累計分紅15次,累計分紅金額達17億元。2019年度利潤分配金額占歸母凈利潤比例達到50%以上。公司用實際行動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踐行了“現金分紅,取信于民”承諾。

六、持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是體現上市公司環境責任、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責任的報告。公司已連續五年發布社會責任報告。通過社會責任報告,系統梳理和總結了公司在經濟發展、資源利用、科技創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員工幸福等各方面的成績,塑造了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

2019年,公司榮獲優秀上市公司“金圓桌獎”——“優秀董事會”獎。公司實施債轉股加資產注入項目,募集現金46億元,降低資產負債率超10個百分點;同時收購優質資產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的價值增長吸引資本市場的關注,資本市場的運作又為公司發展輸送資金,實現了良性循環。

面向未來,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要求,踐行新《證券法》加強投資者保護,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提升社會責任履行能力,推動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共享發展紅利  安迪蘇多舉措加碼投資者權益保護

(安迪蘇:600299)

5月15日是我國第二個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也是新《證券法》實施后第一個宣傳日。安迪蘇(SH:600299)以“心系投資者,攜手共行動——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主題,將持續深入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及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

設“投資者保護日”,讓互動成為常態

自去年起,證監會將每年的5月15日設立為“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希望通過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活動,在全社會積極倡導理性投資文化,強化投資者保護意識,全面構建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新格局,凝聚市場各方共識,形成人人關心、關愛、關注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每一位資本市場的參與者,都應該自覺爭當新證券法的宣傳者、踐行者、守護者,共同捍衛法制的尊嚴、規則的權威,共同努力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證監會易會滿主席在2020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如是要求。

源自法國,植根中國。響應證監會要求,安迪蘇利用官網,通過展示本次專項活動主題、轉載證監會相關專題和新聞、組織董監高人士學習等方式,開展多方面舉措進一步提升企業內部對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視。此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安迪蘇秉持透明、及時、公平、高效的披露原則,強化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最佳實踐。特別是日常的投資者會議溝通中,安迪蘇宣傳“投資者保護日”,鼓勵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展開對話,引導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單設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大幅度提高投資者知情權的保護。為此,安迪蘇將繼續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重心,積極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完善公司對投資者的溝通、接待和服務工作機制,讓互動成為日常。公司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高度重視與投資者的交流互動工作,在公司官網上設有“咨詢與建議”專欄,設置了服務熱線,方便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隨時與上市公司溝通聯系。集團設有專人及時回復投資者問詢,接待來訪投資者,與投資者開展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

多渠道手段并行,積極與中國投資者對話

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是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規劃運作的重要工具。作為中國藍星集團的一員,安迪蘇自2015年成功登陸中國A股市場以來,嚴格履行各項行為規范,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同時,運用電話通訊、調研、訪談、參觀等多維度渠道,努力為投資者搭建立體化的投資者溝通交流體系,積極傳遞公司的經營情況、戰略方向,持續增強廣大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提升投資者溝通實際效果。

緣起法國,扎根中國的安迪蘇是中國A股上市公司中非常特別的一家公司。高級管理層多名管理人員是法國籍,日常主要在法國辦公。在信息披露方面,如何讓外籍高管人員更有效地與中國投資者進行對話和溝通是安迪蘇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點。按照中國A股要求定期發布業績公告的同時,日常在法國辦公的安迪蘇首席執行官讓﹒馬克和集團CFO Virginie Cayatte,會通過錄制視頻的形式向投資人解析最新季度的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為方便國內投資者解讀視頻,安迪蘇團隊還特地準備中文字幕和中文新聞稿,讓廣大投資者無障礙了解安迪蘇的發展動態。業績公告發布后,安迪蘇第一時間召開現場溝通會,針對投資者關心的安迪蘇市場地位及發展戰略、產品競爭力等問題,來自法國和中國的管理層,線上線下聯動,一一作出解答,顯示出對投資者的一貫重視。

在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安迪蘇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新《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要求,針對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及時充分的披露,并通過集團官網和微信公眾號平臺同步發布,提升公司在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和影響力,增強了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安迪蘇南京工廠也不定期向投資者開放,讓投資者們實地參觀考察,讓投資者全面了解安迪蘇工廠管理機制和生產理念,從而將“開放透明的安迪蘇”落到實處。

共享發展成果,讓投資者真實受益

近幾年,隨著公司業務的良性發展和業績的提升,安迪蘇愈加重視對股東的回報。2017年至2019年,安迪蘇分別實現現金分紅4.64億元(含稅)、4.64億元(含稅)和6.95億元(含稅),分別占當年凈利潤的35%、50%和70%,彰顯安迪蘇對上市公司全體投資者利益的重視,讓投資者從公司發展的穩健業績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收益。

今年4月23日安迪蘇發布了一季度業績公告,全球新冠疫情給公司業務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和波動性。在逆境中,安迪蘇安全績效指標TRIR為0.34,仍然邁上新臺階;收入實現人民幣28.5億元,毛利實現人民幣11.0億元,分別同比增長4%和10%,向投資者交出了一份穩健的業績答卷。而當天,安迪蘇集團管理層業績解析視頻同步發布,及時與投資者分享安迪蘇發展的最新近況,讓投資者吃了一劑“定心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倡導投資者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學會理性行權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安迪蘇將持續貫徹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最佳實踐,安迪蘇也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觀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切實履行自身責任義務

(中牧股份:600195)

歷時四年多修訂,新《證券法》于2019年12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證券法》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在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投資者保護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完善,為我國證券市場健康平穩運行,資本市場良性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中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視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工作,不斷增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系統性、創新性,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新《證券法》出臺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認真研讀,梳理總結其要點,全面落實各項工作。

一、 持續深耕新法要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

公司深刻認識到,不斷學習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知法守法,才能保障企業在發展的道路上越走越長遠,越走越穩健。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經營管理團隊的合規意識,公司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人配備新《證券法》單行本,供其隨時查閱;通過工作微信群分享學習北京證監局、北京上市公司協會制作的《上市公司董監高學習新<證券法>應知應記十四條》H5材料,強化對重點條款的掌握;積極組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相關培訓,系統學習新《證券法》修訂要點。依據新《證券法》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禁止短線交易的人員范圍等新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新《證券法》相關要求,防止違法違規操作的發生。

二、 依法依規履行信披,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

中牧股份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工作,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做好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的編制和發布,2019年全年共發布4份定期報告和60項臨時公告,規范解讀公司財務及經營狀況,保障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不斷完善與投資者良性互動交流的長效機制,舉辦投資者網上集體接待日、“投資者走進上市公司”等活動,獲得廣大投資者積極評價。

2020年,公司進一步增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系統性、創新性。公司召開2019年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業績說明會,由公司董事、總經理吳冬荀,總會計師黃金鑑,董秘郭亮通過網絡方式解答股東關心的問題,幫助廣大投資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經營業績、改革發展等方面情況;通過投資者熱線,網絡互動平臺回答投資者提問,聽取投資者意見建議;積極參與北京證監局、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組織的“5.15投資者宣傳日”“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暨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等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通過公司官網“投資者關系”專欄、微信公眾號、辦公區域等多個渠道投放宣教材料,積極宣傳新《證券法》和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理念。

三、 持續分派現金紅利,積極回報股民支持

2019年中國畜牧業受非洲豬瘟疫情影響,遭受嚴峻考驗,中牧股份所處的獸用生物制品、獸用化藥、飼料行業也受到較大沖擊。面對行業系統性風險,公司保持戰略定力,加強形勢研判,抓好各類風險防控,同時,積極回報投資者,堅持現金分紅比例不低于30%,向投資者傳遞公司對未來發展的信心。自上市以來至2019年年末,中牧股份已累計分配現金紅利超過15億元。

四、 切實履行社會責任,飲水思源牢記使命

作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中牧股份一直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益、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目標的和諧統一。自2008年起至2019年,公司已連續12年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向社會各界展現公司為維護國家、員工、客戶等主體的利益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環境保護、節能生產等方面開展的行動。2020年年初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多地蔓延,公司始終把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通過周密安排部署,積極組織各生產企業復工復產,確保防疫生產兩不誤,保障動物疫苗、飼料、獸藥等民生物資的市場供應。公司還在第一時間向湖北全省發送禽流感疫苗產品用于緊急防疫;同時,積極向湖北黃岡、甘肅蘭州等地捐贈、支援疫苗產品及各類防護物資、款項,助力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

未來,中牧股份將全面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堅決謹記“四個敬畏”,牢牢守住“四條底線”,持續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通過不斷推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達成公司“保護動物安全、關愛人類健康”的初心和使命,推進公司實現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

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上市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第九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人應當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九十四條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投資者吳某接到某投資管理公司的電話,稱公司是專門從事股票研究的機構,現在推出一種新的理財產品,無須繳納會員費,只需將自己的證券賬戶號碼及交易密碼告訴業務員,由公司組織專家團隊為其操作,公司保證客戶資金安全,且保證客戶至少不會“賠本”。 隨后該公司給吳某發來合同樣本,吳某想反正也沒交服務費,銀行密碼在自己手中,資金也很安全,于是決定試一下。但是, 在隨后的操作過程中,吳某的股票賬戶并沒有像公司宣稱的那樣出現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內虧損嚴重。吳某恍然大悟, 趕緊終止合作并將情況反映到監管部門。經查,該公司未經證監會批準,以約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財,非法從事證券經營活動,最終被依法取締。

案件警示:

“代客理財”是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常見手法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過 “釣魚式” 電話傳銷、 低門檻的互聯網媒體等方式,宣稱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甚至高額回報,利用部分投資者想要完全規避風險或“一夜暴富”的心理, 誘使投資者繳納投資款,或是直接使用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買賣活動,從而導致投資者錢財遭受誘騙,或因賬戶出現嚴重虧損產生糾紛或投訴無門。

即使是合法的證券公司,根據我國 《證券法》第143條,除經我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外,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 選擇證券種類、 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從業人員亦應遵循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等相關規定,不得從事代客理財活動。換言之,“代客理財”“約定利潤分成”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行承擔風險。

(來源:中國證監會)

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銷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產品,王某實繳出資金額僅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于100萬元。該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給予警告,并處以頂格3萬元罰款。

還有一起通過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概念,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典型案例。“XX寶”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具體模式是,“XX寶”的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全資控股的D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產品;然后,由D公司將其持有的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后,通過“XX寶”轉讓給注冊用戶,注冊用戶還可以通過“XX寶”再向其他注冊用戶轉讓收益權。“XX寶”設定的投資金額起點分別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私募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在轉讓后均由受讓方即投資者承擔。后某證監局認定C公司違反《私募辦法》規定,構成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違規轉讓私募基金等私募產品份額、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等違法行為,并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許多投資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多起投資者投訴。

私募基金產品具有高風險屬性,需要具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才能購買。而在上述案例中,相關投資者承擔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風險。如王某僅出資30萬元就購買了要求投資門檻為100萬元的私募基金產品;案例二中,私募產品拆分轉讓后,其風險均轉移給了投資者。可以說,上述行為均降低了合格投資者門檻,讓部分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投資者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風險。

案例警示: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二、要摸清底細。只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等。

三、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還要特別警惕類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金融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四、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五、要定期學習私募知識。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時,也要定期學習相關知識,比如瀏覽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網站、閱讀報刊雜志等。認真辨別相關業務或產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產品、超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

(來源:中國證監會)

2011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桂某擔任南京匹億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億公司)私募顧問、助理私募經理期間,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與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9號華盈國際大廈,以匹億公司和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代理銷售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碩華公司)的“精煤1號”等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為天津碩華公司向鄭某甲、陸某、朱杰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萬元。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6月10日桂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桂某退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并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桂某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桂某與他人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有如下要求: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6)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在網上提交登記備案申請信息,網上辦理登記備案相關手續。

因此,購買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強風險意識,認真甄別上述相關信息,再做投資決定。

(來源:中國證監會)

張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地為本市朝陽區某處。張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間,以購買股份高額返利的名義,即投資者每投資1.5萬元,其中的1萬元購買公司萬分之零點二的股份,0.5萬元用于購買公司的玉器,6個月為一個周期,每個月返利2100元,6個月后返還1萬元本金,向社會非法募集資金。據統計,該公司向北京的于某等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14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件警示: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作為股東依法出資設立公司不僅有權分享收益,同時要承擔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的風險。此案中,承諾股東本金保障,而不需要承擔,不符合上述規定,是打著入股的旗號來募集資金。

其次,不法分子以購買公司股權為名義,承諾高額回報并定期返還本息。實際上并不存在真實的股權交易,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因此,廣大群眾應明確股權交易本身存在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同時區分真實的股權轉讓和以股權轉讓為名并承諾高息回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認清犯罪的本質,不要盲目投資,更不要被高息所誘惑。

(來源:中國證監會)

2004年,梁某籌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將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過西安聯合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在未經證監部門備案核準的情況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價格向社會公眾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發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還組織業務人員在南寧街頭擺攤設點向公眾推銷,以現金方式認購。在銷售時,好一生公司對外虛假宣稱保證每年向股東分紅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術產權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時承諾,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雙倍價格回購。

2007年12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4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好一生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10萬元;梁某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種特殊形態,不具有公開募集性。希望公眾不單單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偽和投資的風險。

(來源:中國證監會)

王大哥是一名資深股民,業余時間非常喜歡鉆研股票。這幾天,他對自己持股的某上市公司擬進行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上市公司收購的標的公司估值非常高且業績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在了解到該上市公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之后,王大哥馬上報名參會,希望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面對面交流。

在該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現場,王大哥積極提問,向上市公司表達了自己對于本次重組事項的擔憂,希望上市公司董監高能對他提出的問題作合理解釋。該上市公司董事長強硬打斷王大哥的問題,說道:“這位先生,你只不過是個小股東,又不是監管部門,憑什么問這些?”王大哥回答道:“董事長,您不要誤會,質詢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我是上市公司的合法股東,依法享有質詢權。”董事長面露不悅地說道:“你行使股東權利,怎么不關注一下永信贵宾会公司好的方面呢?關注永信贵宾会公司好的方面,這才是真正行使你的股東權利。我看你就是來挑刺的吧!”王大哥不卑不亢地回答道:“董事長,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這不是我無理要求,而是有相關規定的。”在王大哥的爭取之下,董事長這才不情愿地對問題進行了簡單回答。事后,王大哥撥打了該上市公司所屬的證監局的投訴電話,向證監局反映了上市公司阻礙其質詢的情況。證監局向上市公司和王大哥都核實情況后,要求上市公司和王大哥協商和解。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主動向王大哥電話道歉,并承諾一定督促公司董事加強學習股東權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尊重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

案例分析和啟示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股東大會是股東與上市公司溝通交流的重要場合,上市公司應當重視股東大會上的股東質詢環節,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張大爺和老伴兒王大娘是上海的退休工人,用家中閑錢買了幾只股票,其中有一只股票最近被交易所出具了退市風險警示,股價一直在跌。張大爺和王大娘很著急,恰逢在公告中看到這家上市公司要召開年度股東大會,雖然在外地開會,但兩人商量后還是決定坐火車去現場參會,希望能多獲取一些信息。

會議當天,張大爺和王大娘帶著股票賬戶卡、身份證等材料去了現場,并進行了登記。公司工作人員詢問張大爺和王大娘是否要投票,張大爺擺擺手說:“永信贵宾会就來聽聽就好了,不打算發言和投票,而且永信贵宾会就買了一千多股,持股太少了,投不投都改變不了結果的。”進入會場后,張大爺和王大娘也坐在角落不起眼的位置。

案例分析和啟示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由此可見,股東參股東大會、進行質詢并投票,是行使股東權利的重要方之一。中小股東應利用好參加股東大會的機會,在會場積極發言,關心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并對議案進行投票。

5月15日,證監會在北京舉辦2021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主題為“心系投資者 攜手共行動——守初心 擔使命,為投資者辦實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宣布啟動“重走百年路,投教紅色行”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并為宣講團代表授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出席活動,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出席并講話。

此次活動是證監會系統以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進一步踐行初心使命、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一項內容。活動現場全面開通了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系統,現場和線上同步展播了證券監管系統和市場機構近年來開發的投資者喜聞樂見的原創投教產品,發布了《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藍皮書(2021)》系列子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聯合向會員發出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 提升投資者滿意度”倡議書。同日,證券監管系統各單位同步在各地開展了第四屆“股東來了”知識競賽啟動、“投資者教育走入基層黨建”、“夢想計劃”等形式多樣的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重走百年路,投教紅色行”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由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聯合滬深交易所主辦。由青年志愿者組成的宣講團將赴革命老區,面向當地投資者和廣大群眾,以多種形式普及投資者保護知識。該活動將持續一個半月,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形式開展。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單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負責人,會機關各部門、部分系統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投資者、媒體、宣講團代表現場參加主會場活動。滬深交易所理事長以及各會管單位、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各轄區投資者、市場主體、調解組織、投教基地以及地方媒體代表在當地通過視頻方式參與,共計1500余人參加本次活動。

第三屆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主題為“心系投資者 攜手共行動——守初心擔使命,為投資者辦實事”。系列直播活動時間安排如下:

可在抖音或微博平臺搜索并關注“中國財富網”,于各活動當天觀看直播。

中國財富網直播地址:

微博話題直播地址: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法》、《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等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1.倒倉洗錢

部分企業通過高買、低賣和接盤等方法在證券市場洗錢。如果企業與私募基金簽訂協議,以高于市場價格接盤某只股票,但賬面仍按市場價格結算,就會使某些人獲得差價。

2.重組洗錢

部分洗錢人員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常常將非法資金注入上市公司開展重組,以重組的名義將“黑錢”洗白,然后再將資金抽走,或通過二級市場減持逐步變現。

3.與其他違法行為相結合

證券市場中許多洗錢人員通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進行洗錢。

1.身份識別

證券公司應當遵循“了解您的客戶”原則,開展客戶身份識別、重新識別和持續識別工作,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應當如實提交各類信息,資金賬戶必須為實名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對應的各類證券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生產品賬戶等各類賬戶應與客戶的資金賬戶名實相符。

2.風險等級劃分

證券公司應根據相關法律并結合證券行業特點以及本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包括客戶特征、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基本風險要素及其所蘊含的風險指標、風險指標子項和風險值的反洗錢客戶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制定客戶風險等級評估流程,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客戶風險等級至少應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級別。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公司的詢問,回答相關問題并提交證明等。

3.盡職調查

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公司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證券公司應當酌情加強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對于高風險等級客戶,應實施更為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戶”原則積極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進一步了解客戶及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頻率。

4.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投資者應當根據證券公司要求,配合其收集、保存各類文件。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違規代客理財是指證券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

1.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2.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時,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證券公司以各種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4.證券經紀人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的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學習專業知識,積累投資經驗。通過了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和產品,投資者才能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有效地防范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前員工朱某(持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王某簽訂合作理財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內60萬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委托期限為12個月。合同期內,賬戶如產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后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

朱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行為構成代客理財,違反《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朱某采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因盲目相信從業人員承諾,亦遭受了財產損失。

風險提示:

投資者要明確區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于公司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于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內容。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采取了一系列嚴密防范措施,并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黃某在某證券營業部開戶后,將賬戶及密碼告知其母王某。翁某某系該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王某與翁某某認識后,將黃某賬戶及交易密碼告知翁某某并委托其進行兩只股票的證券交易,金額約為4萬元。翁某某在代理操作賬戶期間,頻繁買入、賣出證券,日均交易13次左右,甚至多日交易筆數達每日50次以上。黃某發現虧損后將翁某某訴至法院,法院查明黃某賬戶內損失多為繳納巨額傭金。最后法院判決翁某某賠償原告黃某財產損失,該證券營業部應當對翁某某賠償義務在5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投資者一旦將證券交易委托給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操作,即存在各種風險隱患。對方極有可能會因牟取私利而進行不必要的操作,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2015年4月,上證指數不斷上漲,投資者興奮不已。周女士的朋友兼鄰居李某在某證券公司任監事長和紀委書記,時常向其描述證券市場前景,夸大投資收益,要求其開戶投資,并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并參與某股票發行認購。周女士在李某陪同下,來到某證券營業部開戶,同時開設了期貨賬戶,并向對應銀行賬戶匯入3,000萬元。

兩月后,滬指沖高回落。6月30日,李某電話告知周女士稱其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7月3日,她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約45萬元,損失2,955萬元。事發后其到證券營業部打印交易賬單,發現自己賬戶被他人私自頻繁操作,致使嚴重損失。

因賬戶巨額虧損,周女士和李某交涉后起草了《關于挽回損失計劃》。但李某擅自在文稿中添加了“操作失誤,愿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查明,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在周女士的期貨賬戶內頻繁操作交易。特別要注意的是,他未經周女士同意,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周女士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且李某修改密碼后擅自交易造成周女士期貨賬戶巨額虧損,侵害了周女士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約為1,928萬元。鑒于周女士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即時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賬戶風險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周女士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

風險提示:

投資者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財,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需自行承擔責任。

張某是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大客戶,該部從業人員王某擔任張某的客戶經理。張某與王某私下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由張某出錢,委托王某負責買賣證券,王某負責本金安全,若發生虧損,由王某承擔損失;若產生盈利,則張某將盈利部分30%支付給王某作為回報,委托期限一年。雙方約定對此事保密,不得告訴營業部及任何人。營業部對客戶回訪時,張某隱瞞了這一情況。協議到期時,張某賬戶遭受重大虧損,張某要求王某賠償,王某無力承擔。

風險提示: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王某身為證券公司營業部從業人員,與張某簽署協議,并代客戶進行理財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往往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口頭承諾,或者與客戶私下簽訂理財協議,并由其直接執行理財操作。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并采取一系列嚴密防范措施,在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專業炒股、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以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2.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3.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5.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6.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部分經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為招攬客戶,忽視營銷合規管理,大量發布承諾收益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已經成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頑疾。某分公司在展業中,多次大量發送“只尋60%保底收益”“一天一個板不是吹出來的”“預期60%肯定沒問題”“搶到就是60%以上收益”“一旦跟上帶您稱霸股市”等內容高度相似、模式高度統一的營銷話術,誤導市場投資者,觸及監管底線,問題非常突出,受到監管機構處罰。

如上海某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向投資人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存在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向投資人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違法行為。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向投資人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風險提示:

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承諾收益;不得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由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為正規持牌機構,投資者天然地會對其更加信賴,但投資者要意識到現實中部分機構承諾收益等行為是觸及監管底線的,一旦出現此類營銷話術,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相信,切勿跟風投資。

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等。

1.非法發行證券

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非法發行股票,不法分子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的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

欺詐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內外上市、取得高額回報為誘餌;

(2)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

(3)以騙取錢財為目的。

2.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

3.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非法經紀業務等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設立網站或利用社交軟件等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社交軟件等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自媒體平臺,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直接或間接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在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上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等。

(6)不法分子謊稱是證券公司員工申請添加客戶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請客戶加入偽造的證券公司客戶微信群、QQ群,向客戶發送或冒充其他客戶在群內散布非法薦股信息。

(7)通過“薦股軟件”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等。

(8)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等形式,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

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和開設子帳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

1.非法網站多利用網絡虛擬環境,假冒合法機構名義,公布虛假的專業資質證書、專業團隊,利用提供漲停板股票等營銷策略,引誘投資者上鉤。投資者可通過登陸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者保護基金網站或前往證券公司營業場所驗證“山寨”證券公司的真實性,不要將錢打入“山寨”網站上預留的個人賬戶中。

2.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電視股評“老師”多數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錯,“表演”也很生動,多在早盤和夜間活動,但其并非真正的投資專家,不具備從事相關證券相關業務的資格,甚至缺少基本的證券知識。投資者應警惕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上股評“老師”的勸誘,不要輕易泄露個人資料和聯系方式,對陌生的薦股來電亦應提防。投資者發現此類不規范薦股行為的,可及時向廣電管理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舉報。

3.投資者使用薦股軟件時要保持理性的投資心態,不要被任何高額回報的口頭承諾或“準確預測買賣點”等廣告語所蠱惑。

4.投資者不可盲目輕信所謂的“私募基金”和“內幕消息”,更不可相信“屢薦屢中”的宣傳,嚴防受騙上當。

5.“承諾收益”、“利潤分成”、“坐莊操盤”均屬于違法違規證券活動,不法分子往往以“釣魚”方式進行詐騙,欺詐性很強。

6.投資者對于來電、來訪聲稱可以提供專業證券服務的人員要提高警惕,必要時可以通過監管機關網站查詢人員資質或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問詢,核實相關人員、機構的身份和資質,防止上當受騙。

7.騙子經常偽裝身份,不敢直接面對投資者。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應就近找熟悉的證券營業場所或有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進行咨詢,對不敢面對面交流的“老師”、“專家”、“名人”要提高警惕。一旦發覺上當受騙,投資者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證券監管部門舉報。

8.投資者接受證券服務應選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提高防范非法證券活動風險的意識,克服急于獲利或期盼暴富的心理,自覺抵制不當利益的誘惑,防止掉進不法分子的“代客操盤”陷阱。

投資者張某接到金某來電,后者自稱其是某證券公司員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賬戶虧損,證券公司可為其推薦股票幫助賺錢。出于對該證券公司的信任,張某向金某提供的賬戶匯入了3個月的會員費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過手機飛信和電話向張某推薦股票。但是,張某非但沒有從其推薦的股票獲得預期的收益,反而出現虧損,感覺不妙的張某致電該證券公司后才知自己上當受騙。

風險提示:

不法分子為實施詐騙,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來實施詐騙。投資者對于此類薦股電話和來訪要提高警惕,通過查詢工商執照、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或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等途徑核實對方身份,防止上當受騙。

投資者李某在某網站看到一款炒股軟件,宣稱其能準確揭示股票買賣時點。李某撥打網站上的熱線電話,客服非常熱情地介紹了該軟件的炒股業績,信誓旦旦地說,只要購買軟件成為會員還會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證穩賺不賠。李某因近期市場震蕩,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購買了該軟件,使用期3個月。但不久,李某發現該軟件的實際效果與宣稱內容大相徑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則稱可以免費給李某展期服務3個月,并推薦有內幕信息的股票。隨后,李某每次都是高買低賣,不僅沒有賺到錢,反而陷入重度虧損的境地。經查,該公司無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實際是以銷售薦股軟件的方式從事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風險提示:

薦股軟件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優秀的薦股軟件可以讓投資者及時掌握比較全面的投資信息,并在此基礎上給予投資者一定的專業投資建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對銷售和使用薦股軟件相關法規不熟悉的事實,用虛假的“薦股軟件”欺騙消費者。其推銷虛假“薦股軟件”時往往進行夸大宣傳,吹噓軟件功能,甚至通過人工提供或調節軟件“股票池”,達到其欺騙投資者的目的。還有不法分子聲稱薦股軟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為會員,由專家指導”,進一步欺騙投資者。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2年12月正式發布的《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薦股軟件”并且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因此,投資者在購買薦股軟件和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事先了解或查詢銷售機構或個人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投資者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進行查詢,防止上當受騙。

某證券公司收到下轄分支機構反映,一些不法分子謊稱是公司員工(甚至冒充該公司真實員工信息)申請添加客戶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請客戶加入偽造的證券公司客戶微信群、QQ群(如“某某證券公司VIP服務群”“規避風險交流群”),向客戶發送或冒充其他客戶在群內散布非法薦股信息。該公司立即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行情交易終端等渠道向投資者告知該事,進行風險提示,避免客戶受騙。

風險提示:

客戶在同證券公司及其員工溝通、交流時,應當認準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營業部等官方渠道,若同不認識的員工聯系、交流,應通過營業部或者該公司全國統一客服電話等途徑核實員工姓名、員工號等信息,提高警惕,拒絕各類薦股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趙某退休后偶爾會買股票,但虧多盈少。某天突然接到一個長途電話,自稱是某投資咨詢公司營銷人員李某,其公司主要是教育股民怎么做股票,有專業的炒股軟件和專業的老師授課,老師在講課時會推薦股票,已經有不少像趙某這樣的股民通過老師推薦的股票賺了錢。公司與多個財經電視節目均有合作,實力雄厚。李某還表示近期公司正在搞活動,現在購買半年課程還可以贈送兩個月,活動快結束了,建議趙某趕緊購買。此后李某多次通過電話向趙某吹噓老師推薦的股票表現如何優異,宣稱公司如何正規,并向趙某展示各種營業執照、證書。在李某的忽悠下,趙某花了1.28萬元成為VIP會員,并安裝了該公司的炒股軟件,但后來老師推薦的股票卻虧損。趙某要求公司退還費用,但公司不再接聽電話。趙某咨詢得知該公司并不是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風險提示: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北京證監局提醒廣大投資者:

(1)要擦亮眼睛,驗明正身。按照《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具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質。投資者應當到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監管對象”下查詢“合法機構名錄”,核實其公司是否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或“證券公司名錄”中。

(2)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均通過公司專用賬戶收款,對于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警惕。同時要注意識別匯款賬號,不要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對方轉賬,否則無法核查匯款去向。

(3)要加強防范,不要參加其他非法投資活動。近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薦股”為名,實際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利用微信群、網絡直播間實時喊單,指揮投資者同時買賣股票,涉嫌操縱市場;或者誘騙投資者參與貴金屬、郵幣卡或境外期貨、場外期權交易,牟取非法利益。這些非法活動花樣繁多,欺騙性強,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市場正常秩序,危害極大。

(4)要理性投資,自主做出投資決策。投資者不要抱有“天上掉餡餅”“一夜暴富”的幻想,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否則一旦上當受騙,便會發現對方已經失聯,而不法分子流竄作案,即使報案也很難找到涉案人員,投資者的損失往往無法挽回。

(5)要合理維權,理性反映自己的訴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朱某麗于2010年創辦了杭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保本付息、炒外匯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朱某麗稱該公司與其他P2P公司不一樣,“有技術、有團隊,有專業機構把關,有前期計劃方案,不僅開辟了自己的金融商城,還搭建了自己的財經新聞平臺‘XR街’,先后與一大批國際金融企業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懂得如何規避金融投資風險。”

該公司以杭州為基地,以上海、香港為總部,戰略布局至全國各大城市。2018年初,該公司爆雷,無法正常兌付利息。2018年7月,根據群眾報案,拱墅公安立案偵查后查明朱某麗涉嫌非法吸收資金達10億元。同月,朱某麗潛逃,隨后被列為浙江省公安廳公開懸賞通緝嫌疑人。其名下被查獲的豪車有4輛,房產有23套,扣押涉案資金還有2,900多萬元。據了解,該案件的投資人多達近2,000人,人均投資超過50萬元,不乏投資上千萬元者。

2019年初,主犯朱某麗在泰國曼谷落網。協助她外逃的李某征在案發前后曾多次提供銀行卡賬戶,協助朱某麗將巨額非法集資款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以及在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將資金轉化為房產、汽車、珠寶等財物或參與其他投資活動。最終李某征也因涉嫌洗錢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批準逮捕。

風險提示:

(1)大量犯罪分子以網貸理財、投資管理等名義,通過高息引誘公眾投資,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犯罪行為。

(2)公眾應該采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識,認清P2P網貸平臺、投資管理公司的真面目,客觀評估許諾高收益的可能性,以免被犯罪分子騙取錢財。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 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然后拆東墻補西墻,用后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 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或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 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或利用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 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并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騙取群眾信任。

5. 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后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6. 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 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 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 等份分割物業、地產等資產,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 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2013年7月,宋某在某市成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設P2P網貸公司“銀實貸”。2013年8月,“銀實貸”發布網絡借款信息,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僅一個月時間,融資金額達3,000多萬元。一個月后,不少投資人發現借款到期后無法從“銀實貸”提現。隨后,投資人到該市討要欠款。接到報案后,該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調查,“銀實貸”平臺負責人和借款人均為宋某本人。他以某公司名義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義作為借款人,向平臺發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資者,并將融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個人借款。2013年9月,“銀實貸”資金鏈斷裂,因融資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擔保予以保證,宋某無力還款,投資人資金無法歸還。2015年9月,該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宋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風險提示:

(1)網貸又稱P2P網絡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資金并且想理財投資的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牽線搭橋,以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借給有需求的人。作為互聯網金融最早發展的模式,網貸為很多急需資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信息辦公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3)公眾應該采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識,合理做好資產配置規劃,不要把P2P當成唯一的理財手段,更不要輕信平臺許諾的高收益,以免誤入歧途。

2006年至2011年,寧某在某市以購買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等為由,以向集資參與人許諾利益、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7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約8億元。事實上,寧某并未購買煤礦和土地,而是多數用于歸還個人借款以及為個人購置房產、車輛、奢侈品等,致使集資參與人被騙受損。2014年7月15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寧某犯集資詐騙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后退賠集資參與人。

風險提示:

(1)非法集資無論采取什么形式,集資者都會把短期“回報率”定得很高。超高額的經濟收益具有很強的誘惑性,有部分投資者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幻想“一夜暴富”;也有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幸心理,冒險參與;還有人為了獲取優厚“提成”,甘愿充當不法分子的“幫手”,結果害人害己。

(2)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收入增加,社會上閑散資金增加,而目前社會投資渠道相對較少,為非法集資提供現實可能性。

某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5年公司發行M1產品未按期兌付,涉及投資人200余名,涉及金額2,000余萬元。經查,該公司共發行四只私募基金產品,規模合計3.5億元,除1.1億元兌付外,其他款項無法兌付。公司涉嫌以私募基金名義非法集資,且特征明顯:

(1)產品未按規定備案,存在自融、自投、自擔的情況。公司實際募集的產品共4只,但實際僅備案1只;公司投資的項目標的公司與該公司本身存在關聯關系,但并未向投資者披露關鍵信息。

(2)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且人數眾多。公司通過下設的直銷中心及分公司業務人員以點對點方式向不特定客戶進行營銷,已募集的4只產品中,單筆投資金額低于100萬的情況高達8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是金額為5萬、10萬元的小額投資者。

(3)存在夸大宣傳、高息利誘、承諾還本付息的情況。公司在產品募集過程中存在投資期限短(1個月、3個月)、承諾收益高(最高達14%)、承諾本息有保障的情況,具有高息利誘的典型特征。

(4)財務混亂,涉嫌自建資金池。公司將基金產品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或個人財產進行混同,且從資金募集情況看,公司發行的4只產品滾動募集,具有“募新還舊”的特征。

風險提示:

(1)對本人資質進行判斷。《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要求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同時個人的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機構的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判斷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

(2)對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同時還有初始投資額的門檻要求。因此在認購私募基金時,應對本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風險能力較弱時,應審慎購買。

(3)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調查。目前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眾多,投資者在認購前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官網(www.amac.org.cn)查詢機構的基本信息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工商登記信息,同時對機構及產品進行判斷,謹防上當受騙。

(4)警惕高收益陷阱。許多機構以高收益為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資。

2018年7月26日,某基金公司收到上海市投資者劉先生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加入某非法投資理財微信群,群中自稱為該基金公司項目負責人的張某及其團伙,利用該基金公司品牌形象在群中散布大量偽造的公司資質、交易軟件及虛假的高收益產品資料,并以“投資周期短、回報率高、當天分紅、當天提現、實時到賬”的保本投資產品誘導投資者積極加入該投資項目,并慫恿群成員介紹家人、朋友加入,抓住所謂“投資機會”創造財富。

該基金公司接到投資者反映信息后,立即根據投資者提供的信息進行核查,及時告知該客戶,此為違法克隆網站,不法分子提供的公司資質、交易軟件及產品信息均為偽造信息,其本質是向投資者開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工作人員向投資者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告知了正確的公司網址、APP、公眾號及服務熱線,建議投資者不要盲目參與此類非法投資項目,辦理業務前應對其真偽進行驗證,以免上當受騙。同時,該基金公司高度重視,立即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行情交易終端、短信等渠道向投資者發出警示,進行風險提示,避免客戶受騙,并根據客戶線索,潛入微信交流群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進行及時制止,成功為上萬名客戶挽回經濟損失,最終報警處理。

風險提示:

客戶在辦理投資業務前,應認準正規金融機構及其官網、全國統一客服熱線、微信公眾號等官方渠道,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進行真偽查詢,不聽信低投入高回報、穩賺不賠、快速致富等非法集資項目虛假宣傳,投資有風險,應提高警惕、審慎決策,謹防上當受騙;如遇非法犯罪活動或對自身利益產生威脅時,要積極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020年4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A+H股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案例展播活動,中國永信貴賓會投資者關系管理經驗作為典型案例成為展播關注的焦點之一。

4月10日,《中國永信貴賓會:從投資者需求出發,做好主動信息披露與多樣化溝通》在上交所投資者教育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同步推出,詳細推介了中國永信貴賓會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經驗和啟示。

據悉,此前在上交所舉辦的“滬市公司質量行——我是股東”走進中國永信貴賓會活動中,上交所投資者教育部曾現場調研中國永信貴賓會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并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推文全文如下:

中國永信貴賓會:從投資者需求出發,做好主動信息披露與多樣化溝通

編者按: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加強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意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安全運行和功能發揮,改善市場生態的重要工作。近期,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指導下,上交所舉辦A+H股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案例展播活動,分享投資者關系管理最佳實踐做法,引導市場各方共同關注,持續推進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今天就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中國永信貴賓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經驗吧!

案例介紹

中國永信貴賓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在聯交所上市,2007年10月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總部設置董事會辦公室,專門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信息披露與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制定每年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計劃。

中國永信貴賓會始終堅守著主動披露信息的信念和對投資者負責的初心開展信息披露工作。一是以高水平的公司治理保障高質量的信息披露。二是認真分析上交所和聯交所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各有側重、標準不同的特點,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堅持從嚴披露和全面披露原則。三是不斷調整和完善披露內容和方式,方便投資者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公司自2007年9月份開始按月披露主要運營數據,至今已連續披露13年。為方便投資者閱讀,在年報、半年報中,單獨設計增加一份“地圖數據頁”。另外,公司高度重視ESG信息披露工作。2018年,中國永信貴賓會主動將社會責任報告升級為ESG報告;2019年,提前按照香港聯交所新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要求,全面披露了ESG報告。

中國永信貴賓會2018年反向路演--投資者走進神東煤炭集團

中國永信貴賓會重視與投資者多維度的溝通,在每次業績發布會結束后,中國永信貴賓會均分三路于境內、美國、歐洲開展業績路演活動。路演活動主要向投資者介紹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業績和未來的發展舉措,回應投資者關切,傾聽投資者聲音。在路演活動中,公司面向不同投資者提供更具針對性的信息:對于更加關注公司分紅政策的境內投資者,側重于現金流使用和資本開支安排方面的解釋;對于更加關注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境外投資者,側重于公司成長性、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方面的介紹。公司堅持每年開展反向路演活動,集中邀請投資者和分析師到公司的生產現場實地考察公司業務模式、生產狀況、管理水平和發展趨勢。自2015年起,中國永信貴賓會已連續五年舉辦了“中國永信貴賓會能源之旅”活動。

此外,中國永信貴賓會將投資者來信來電來訪記錄進行仔細分類整理,便于后續的跟蹤和管理。為給平時較少有機會到公司來訪的中小投資者提供同管理層面對面交流的機會,中國永信貴賓會還堅持每年4月和10月利用上證e互動平臺舉辦兩次網絡交流會。

案例啟示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需要嚴謹規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是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重要基礎,尤其對于多地上市的公司而言,需要認真分析不同地區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各有側重、標準不同的特點,堅持從嚴披露和全面披露原則,牢固樹立合規意識。

同時,上市公司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通過多樣化的溝通,分類施策、精準管理,有針對性地回應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不同需求。上市公司可綜合運用召開業績發布會和路演、反向路演活動、線上溝通等手段,與投資者充分交流。此外,公司在向投資者傳遞公司聲音的同時,也需注意主動了解投資者的訴求與建議,形成雙向互動的良性循環。

中國永信貴賓會2018年股東周年大會

5月15日下午,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聯合發布“落實新《證券法》 加強投資者保護”倡議書。倡議提出,堅持合作共享,注重加強與監管、自律、媒體等各方的溝通協同,努力構建“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五位一體的投資者保護大格局,推動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回報投資者的股權文化,讓投資者保護理念深入人心,打造更加健康、和諧、公平的資本市場生態系統。

倡議書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證券基金行業機構: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保障,也為市場經營主體賦予了新使命。為學習貫徹好新《證券法》,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特倡議如下:

一、更加守法誠信,筑牢投資者保護工作基礎。認真學習貫徹新《證券法》,牢樹合規意識,堅守合規底線,堅持“不碰監管紅線、不踩灰色地帶、不打擦邊球”的“三不原則”。全面深化公司合規體系建設,完善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規范運作、誠信經營。秉持職業操守,謹守契約精神,堅決防范利益沖突,堅決抵制財務造假、內幕交易、利益輸送、惡意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更加勤勉盡責,夯實投資者保護主體責任。上市公司要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斷提高有效性和可讀性,切實維護投資者知情權。證券基金行業機構要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充分揭示風險,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要堅守忠誠信義義務,確保投資者利益永遠優先,確保公平對待每位投資者。

三、更加聚焦主業,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實效。上市公司要積極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努力提高核心競爭力,與投資者共享成長紅利。證券基金行業機構要提倡專業,適應國際化發展,不斷提升金融創新能力、財富管理能力,完善金融服務功能,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基金行業機構要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充分行使定價權和投票權,促進資本市場形成買賣方有效博弈的良性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

四、更加以人為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要主動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證券基金行業機構要不斷優化客戶服務,積極回應投資者關切,妥善處理投資者訴求。要通過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投資者教育活動,大力弘揚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要深入參與持股行權、糾紛多元化解、先行賠付、支持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等制度機制建設,拓寬投資者權益救濟渠道。

五、更加注重協同,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合力。堅持合作共享,注重加強與監管、自律、媒體等各方的溝通協同,努力構建“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五位一體的投資者保護大格局,推動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回報投資者的股權文化,讓投資者保護理念深入人心,打造更加健康、和諧、公平的資本市場生態系統。

讓永信贵宾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忠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意識,不斷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攜手打造更加誠信的市場主體,更加良好的行業形象,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為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2020年5月15日

近年來,隨著A股納入國際主流指數,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不斷深化,QFII/RQFII機制變得更為便利,金融服務業擴大開放等一系列資本市場開放舉措落地,境外投資者在A股市場的參與度及影響力持續提升,境內上市公司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生態正在發生較大變化。在此背景下,境內上市公司如何優化投資者關系管理,建立與境內外投資者的有效溝通成為一個重要議題。

在滬市上市公司中,同時也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有著相對豐富的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經驗。因此,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商道縱橫開展了《上市公司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比較研究》課題,以A+H股等多地上市滬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文獻研究和訪談調研,比較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監管的異同,就促進上市公司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提出建議。

一、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發展歷程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理論源起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二戰以來,投資者關系管理經歷了傳播時期(以宣傳公司為核心)、金融時期(逐步專業化,旨在推高估值)和協同時期 (雙向溝通,促成合理估值)三個發展階段。由于資本市場的環境差異,不同國家對投資者關系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都強調了投資者關系的溝通功能。2003年,全美投資者關系協會(NIRI)將投資者關系定義為一種整合運用了金融、傳播學、市場營銷和證券法律法規等方法,使公司、金融界和其他群體之間能夠進行最高效的雙向溝通,最終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實現合理估值的戰略職責。此次調整,將投資者關系的最終目的從原先的“企業價值最大化”轉變為“企業的合理估值”。

我國在2000年前后引入了投資者關系的理念。2005年,證監會出臺《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指引》,從監管機構的視角出發,強調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來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在工作內涵、工作原則、溝通內容、組織架構等方面為投資者關系管理構建起基本的制度框架。在這一時期,市場對投資者關系認識尚淺,多數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是相對被動和單向的。

2009年起,滬深交易所陸續搭建了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網上互動平臺,使得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更加規范、便捷、高效。2012年,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上交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加以關注,并加強了對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雙向溝通的要求。

2019年,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給投資者關系管理帶來新的變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動性、專業性將進一步加強,并將會隨著注冊制的完善而不斷深化。

二、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監管比較

在投資者關系管理監管尤其是投資者保護方面,境內外監管機構都構建起了相對完整的規則和制度體系,輔之以行業協會的投關實踐指南。境內資本市場參與群體以中小投資者為主,其往往處于信息相對弱勢地位,因此境內投資者關系管理尤其強調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在信息披露方面,境內外監管要求有所不同。例如,上交所和香港聯交所對關聯(連)交易的披露標準有所差異。又如,除對年報和半年報的共性要求外,上交所多出關于季度報告、董(監)事會決議公告的披露規定,聯交所則多出股份變動月報表、定期董事會會議召開日期公告等披露規定。此外,兩地證券交易所對于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限有所不同。但總體上,要求披露的關鍵信息點基本一致,A+H股上市公司一般采取公平披露和孰嚴原則應對監管差異。

就ESG信披而言,境內外監管機構關注重點有所不同。境內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側重污染防治,境外監管要求則側重氣候變化;社會議題信息披露方面,境內監管側重扶貧、社區信息,境外監管則以勞工信息為主。

在投資者教育及權益保護方面,境外監管通常通過《盡責管理守則》(Stewardship Code)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境內監管則側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中國證監會成立了專門的投資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部署投保領域的重點工作,統籌協調各業務領域的投保工作。此外,證監會還設立了“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促進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三、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實踐比較

研究發現,境內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團隊往往比較精簡,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普遍與投資活動、信息披露、融資和新股發行等一系列活動緊密相關,對人員素質要求很高。關于溝通方式,隨著新媒體的發展,上市公司與時俱進,充分利用新媒體的交互優勢,以多種創新的呈現方式及時傳達公司信息和理念。

關于危機處理,投資者關系部門通常與公關(PR)部門緊密合作。一旦輿情監督發現對股價和商業信譽有沖擊的負面信息,投資者關系部門會及時反饋給PR部門,采取協同措施,及時與相關媒體溝通。

綜合分析境內外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做法,研究發現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主要有以下差異:

一是職業化程度差異。A股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對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定義、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尚未完全形成共識,“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業人士”的概念尚未普及。精通法律、會計、英文、金融、新聞等方面的復合型投關人才普遍緊缺。

二是信息披露質量差異。根據滬市上市公司2018至2019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整體而言A+H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優于純A股公司。針對全球投資者和資產管理公司紛紛將ESG因素納入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資決策框架,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漸成趨勢。基于融綠ESG評估指標體系,研究發現A+H股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及實際績效也普遍優于純A股公司。這些差異一方面與多地上市的公司多為大型央企,公司治理較為規范及其按境內外規則從嚴信披相關,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外資本市場的結構性因素的差異。

四、境內外投關差異原因分析

境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監管與實踐差異主要與下列因素有關:

首先是市場結構差異。國內市場投資者數量較大而上市公司相對稀缺,上市公司積極維護投資者關系的主動性相對較弱,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普遍與新股發行、財報披露等活動相關,由事件驅動,相對缺乏持續性。

其次是投資者結構差異。境外投資者大多以機構為主,境內則散戶比例很高。前者風格相對穩健、注重專業信息,后者則一般更側重短期消息面。面對不同類型投資者,公司的溝通策略和重點會有所不同。但近年來,隨著投資者教育的提升和價值投資觀念的普及,境內外投資者的差異正在逐步縮小。

第三是股東參與方式的差異。境內股東通常會事先了解決策議題、充分反饋,投贊成票多;境外投資者習慣積極行使投票權,部分會通過表決權代理(proxy voting)機構或參考他們的建議進行投票。由于境外機構或表決權代理機構對中國國情和企業了解不夠深入全面客觀,可能會出現投反對票導致議案被否的現象。目前,境外投資者也正逐步從代理投票的方式向參與式(engagement)的方式轉變,即對所投資公司的重大關切事項進行有效溝通和干預。

五、結論與建議

總體而言,研究主要有以下幾點發現:

一是雖然起步晚,但中國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和與國際市場的不斷接軌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逐步由單向信息披露向雙向交流發展,一系列政策、制度、平臺的建設推動該項工作日趨規范和穩健。

二是境內外市場信息披露要求雖然略有差異,但信披的關鍵信息點總體一致。境外監管機構近年來通過盡責管理守則等鼓勵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與績效溝通正成為投資者關系管理新熱點。

三是我國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仍以年報、季報等財務信息的定期、合規披露及輿情為重點,與融資活動緊密相關,尚未將投資者關系管理上升到戰略高度。

四是資本市場結構、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對投資者關系管理具有較大影響。境內中小散戶投資者往往看重短期指標,過多關注股價,更加情緒化、非理性的投資風格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積極性。

五是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團隊專業性有待提高,規模小、人員少、發展空間受限等現狀亟須改變,以吸引更多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基于上述結論,監管機構可以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標和定位,根據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要求制定或更新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規則指引,推動上市公司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引導價值投資,形成市場主體良性互動的資本市場生態體系。上市公司可以從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戰略地位、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科技手段實現投關管理精細化升級、加強ESG信披與溝通和積極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能力建設等方面持續優化投關工作,實現投關工作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提升的良性循環。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咨詢機構、咨詢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咨詢機構、虛構專業理財業務員身份,以提供精準投資咨詢建議、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為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實施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等活動。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咨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咨詢費共計人民幣76余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資咨詢相關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余元,并處以五千元罰金。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咨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咨詢服務費,對于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咨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市場上有些證券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騙得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財活動。然而當出現投資損失后,常常引發矛盾糾紛,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事實也會浮出水面。

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持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財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內60萬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委托期限為12個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內,賬戶如產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后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從業人員A已向當地證監局書面承認上述違規事實。A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代客理財行為,違反《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證券從業人員A采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B某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A某的承諾,最終自身財產遭到了侵害。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是指證券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該規范執行。

《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永信贵宾会可以看出,投資者一定要明確區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于公司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產管理合同。而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于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內容。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采取了一系列嚴密防范措施,并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經驗。投資者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了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產品,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與合伙型。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蓬勃發展,已成為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資、兌付危機、違規宣傳、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風險事件也開始顯露。其中,以金融創新名義,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底線標準的案例陸續涌現。由于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即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等,一些公司為規避監管規定,采用多種方式,試圖突破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標準。

以投資者王某的案例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銷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產品,王某實繳出資金額僅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于100萬元。該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給予警告,并處以頂格3萬元罰款。

還有一起通過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概念,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典型案例。“XX寶”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具體模式是,“XX寶”的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全資控股的D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產品;然后,由D公司將其持有的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后,通過“XX寶”轉讓給注冊用戶,注冊用戶還可以通過“XX寶”再向其他注冊用戶轉讓收益權。“XX寶”設定的投資金額起點分別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私募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在轉讓后均由受讓方即投資者承擔。后某證監局認定C公司違反《私募辦法》規定,構成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違規轉讓私募基金等私募產品份額、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等違法行為,并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許多投資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多起投資者投訴。

私募基金產品具有高風險屬性,需要具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才能購買。而在上述案例中,相關投資者承擔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風險。如王某僅出資30萬元就購買了要求投資門檻為100萬元的私募基金產品;案例二中,私募產品拆分轉讓后,其風險均轉移給了投資者。可以說,上述行為均降低了合格投資者門檻,讓部分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投資者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風險。

通過上述案例,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二、要摸清底細。只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等。

三、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還要特別警惕類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金融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四、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五、要定期學習私募知識。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時,也要定期學習相關知識,比如瀏覽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網站、閱讀報刊雜志等。認真辨別相關業務或產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產品、超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要守規矩、講誠信,保證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其應盡的基本義務。如果編造虛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讓投資者上了當,必定要受到嚴懲。

2013年,A公司股票連續三天大幅上漲,漲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12%,于是進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確有籌劃重大事項,但由于該項目處于論證咨詢階段,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且預計難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繼續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請復牌了,復牌同時董事會審議通過了與非公開發行相關的若干議案,其中一項議案是同意A公司與另外兩方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非公開發行可行性報告顯示,公司與某兩方簽訂了增資框架協議,協議主體、簽訂時間、增資金額等都說的有模有樣。此消息一出,股價應聲而漲,投資者覺得公司要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體現戰略投資者對公司價值的認可,多好的事啊,果斷買入。

誰知這份增資框架協議隨后被證監會查出,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事情。A公司與某兩方根本就沒簽過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這份利好協議是上市公司憑空捏造出來的。消息證明是假的了,可投資者買入的股票是真的,還在高位套著呢。A公司因為披露虛假信息,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講誠信是立人之本,同樣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對于虛構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資者千萬不能為其買單。面對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資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結合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模式、業務開展、行業競爭等因素,仔細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實事,業績是否有支撐,投資價值是否真實存在。經過理性分析,方能去偽存真,在價值投資的道路上愈走愈長。

股票是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股東花錢買了股票,就成為公司的股東,誰出錢誰就是股東,就是這么簡單。然而在證券市場,總有那么一些人,花錢買股票,卻不想讓別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東。這樣就有了代持股份,代持原因雖然五花八門,但都出于一個目的:不想公開實際出資人的身份。然而紙包不住火,做代持安排時說好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最終還是會被捅出來,只不過是時間問題罷了,股份代持往往兩敗俱傷,沒有后悔藥可吃。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則公告,說A公司打算受讓B股東持有該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總股本比例超過了5%,三個月后完成股權過戶手續。這三個月期間,A公司和C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雙方約定,C公司實際出資購買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關投資權益,這部分股票交給A公司代持,代持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和稅費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的股東權益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A公司必須遵從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東權利。

代持關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風平浪靜,代持關系穩穩的沉在水底,無人知曉。代持約一年后,該上市公司開始密集爆出各種利好消息,股價扶搖直上,C公司擇機進行減持,三個多月就收獲了3億多元投資收益。這時A公司慌了,這么精準的減持,多半是有內幕交易的嫌疑啊,萬一到時東窗事發自己成了背鍋俠可咋辦。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責任,進行揭發舉報,股份代持關系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蓋內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東窗事發的那一天。A公司雖舉報有功,也難逃罰則。另外,隨著調查的深入,發現甲上市公司董事長和C公司亦有關聯,是知曉代持事項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協議及相關內容,證監會對三家公司和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資本市場做隱形人還是挺難的。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開,陽光之下無陰影,想在資本市場上撈一把還要找別人打掩護,哪有這等好事。投資者如想參與資本市場活動,就要遵守資本游戲的規矩,該披露的就披露,不該做的千萬別做。不論上市公司還是股東,所做事項達到披露標準,該主體就成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都要及時、公平地進行披露,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凡事不要懷揣僥幸心理,做事坦蕩蕩,才能基業長青。

在證券市場上,信息披露并不僅是掛牌公司的專屬義務,投資者也會面臨需要披露信息的情況。尤其在新三板市場中,投資者的構成與A股市場大不相同,主要以機構與高凈值個人投資者為主,而掛牌公司則以中小微企業為主,大部分掛牌公司股本規模不大,股權結構較為單一,因此投資者的權益變動較容易觸到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紅線,永信贵宾会用以下兩個案例,向投資者詳細解析權益變動該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2016年11月23日,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方式賣出掛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從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16年11月25日、11月28日,投資者A繼續以協議轉讓方式買入掛牌公司G的股票1000股、賣出掛牌公司G的股票3,000,000股,分別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0.001%、4.38%。投資者A的上述行為是否違規?讓永信贵宾会詳細地對投資者A三次股票交易行為進行解析:

第一次減持:投資者A持股比例從53.91%降至49.11%,從減持數量4.8%來看,并未到5%,很多投資者的疑問也在這里,這時是否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提請投資者注意,與上市公司的規定不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時或者一次取得、合并計算超過5%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股東權益變動報告),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次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進行披露,且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請投資者仔細關注這句話:“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次達到5%的整數倍時”,意思是以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變動之后持有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為準,而不是以發生變動的股份數量為準。那么,從投資者A權益變動之后擁有的股份數來看,49.11%已經低于并觸發了50%(50%為5%的整數倍)的披露紅線,投資者A在持股變動的次日即2016年11月24日履行了這一披露要求。

第二次增持:2016年11月25日,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的方式再次買入掛牌公司G股票1000股,雖然僅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0.001%,但這一增持行為違反了《收購辦法》中關于權益變動時間節點的規定,即投資者A在第一次減持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應該再增持。如果永信贵宾会把2016年11月24日即前一次投資者A的權益變動披露日設為T日,那么當A想再次進行權益變動時,應于T+3日也就是11月28日(因2016年11月27日為周末,故依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進行。

第三次減持,2016年11月28日,該投資者以協議轉讓賣出掛牌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4.38%,從這一時點投資者A擁有的股份數量來看,44.731%已經低于45%(45%為5%的整數倍)的披露紅線,因此投資者須在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在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對于投資者A的股票交易違規行為,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對投資者A采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除上述信息披露的違規情形外,投資者也因《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的內容有問題而被處罰,讓永信贵宾会接著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6年5月23日,掛牌公司Z的董事長S 按照與某投資公司簽署《協議書》的約定通過全國股轉系統交易平臺回購了該投資公司所持Z公司418.9萬股股份。2016年5月24日,S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了《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未在報告書中提及《協議書》的相關內容。董事長S掩蓋了《協議書》的內容,卻做出回購的舉動,使得這一動作頗具有迷惑性,較容易給其他投資者施以“看好公司發展”的暗示,激發對掛牌公司Z的投資興趣,并對該公司股價形成心理預期。這一違規行為,不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中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也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邀約收購報告書》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披露權益變動涉及的相關協議、行政劃轉或變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內容。對于上述投資者的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述案例也提醒新三板市場的投資者們,應認真學習新三板的法規制度,對于涉及權益變動的情況要特別留意披露紅線及暫停買賣的時間節點。同時,奉勸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投資者,監管的利劍并不只是針對掛牌公司,對投資者同樣適用,如不按市場規則行事,就會被施以懲罰。在資本市場上誠信是根本,千萬不要因小利而壞了自己的名聲,到頭來得不償失。

在公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它一方面肩負著傳達掛牌公司發展狀況、影響掛牌公司股價漲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獲取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掛牌公司的一舉一動,任何信息,尤其是重大利好利空信息都緊緊地牽動著投資者的心。然而,現階段部分掛牌公司進入新三板市場后,似乎還未意識到自己已轉變為公眾公司,對信息的處理和披露較為隨意,一些尚處于籌劃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場大肆宣傳、或夸大宣傳,這樣做短期內確實能緊緊的抓住公眾的眼球,但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卻在傳遞過程中對投資者進行了誤導,引起了投資者的誤解與跟風,如若籌劃事宜最后以失敗告終,那么屆時投資者所面臨的將是資金的損失與投資期許的落空。

掛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傳。Y公司在一次產品發布會上向現場多家媒體透露其即將完成第二輪和第三輪合計達2.22億人民幣的融資,且融資均由國內較為知名的數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完成。但經調查發現,Y公司在現場發布會中透露的信息與其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該公司第三輪融資尚處于方案的探討以及與投資機構的初步磋商階段。而這八字還差一撇的事卻經由發布會現場的知名財經媒體大肆宣傳、廣泛報道,使得這條消息在傳播中急速發酵,極易讓投資者對公司產生濃厚興趣,進而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對于Y公司的違規行為,全國股轉公司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Y公司采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掛牌公司C身上,該公司董事長、董事等人員連續幾次向媒體透露或發布還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將通過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以4000萬美元收購某知名公司9.9%的股權,并通過了董事會的審議,但該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體大量報道,且媒體報道的收購金額為4億美元,是擬收購價格的10倍,而C公司對媒體報道聽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舉動。如此誤導市場的違規行為,使得該掛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受到了證監會的嚴肅處罰。

上述兩家掛牌公司的行為從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眾關注、大力宣傳正面消息,向投資者營造公司快速發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錦的信息,實際上對投資者來說卻猶如鏡花水月一般,觸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這種行為的背后是對市場法規的漠視、對信息傳遞的不負責任。具體來說,上述兩個案例主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第三條、《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雖然可以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平臺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臺的披露時間。而且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的審查,公司是不能夠披露沒有經過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若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重大事件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如若發生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沒有觸及到披露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1.該事件難以保密;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就比如上述掛牌公司C遇到的情況,市場已出現了不實傳聞,掛牌公司C就應該馬上履行披露義務,對事件予以澄清,向市場傳遞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從上述兩個案例的違規行為中,永信贵宾会關注到不實的信息泄露面較廣,且真假摻雜,極易讓投資者誤信。因此,在這也重點提示投資者注意,在信息獲取的過程中應擦亮眼睛關注信息的內容與渠道,如投資者在大眾媒體中看到某掛牌公司的類似利好的消息,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到全國股轉公司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中的“信息披露欄目”)確認信息是否準確、真實與完整,并仔細分析該掛牌公司的具體情況,理性投資,以防遭受到不實信息的誤導。

作為備受市場關注的熱點題材之一,“高送轉”經常受到中小投資者的追捧。在A股市場上,有的上市公司選擇在半年報、年報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等“高送轉”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價,撩撥投資者的神經,把“高送轉”異化成炒作題材或者配合大股東或內部人減持的“靈藥”。

X公司就曾打出一套“‘高送轉’+‘減持套現’+‘大額預虧’”的組合拳,引誘不知情的投資者為公司股價炒作和不當的“市值管理”買單。2015年初,X公司發布“高送轉”預案,公司股東且兼任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Y某及其他兩位股東以“結合公司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為由,提出并同意2014年度“高送轉”的利潤分配方案為“10轉20”。同日,上述3位股東又共同披露了減持計劃,套現逾20億元。值得關注的是,公司股價在“高送轉”消息發布前的短期內竟大漲近40%。

但是,僅幾日后,X公司發布了8億元預虧公告并同時預警,由于2013年度已出現虧損,若2014年續虧,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一石激起千層浪,該上市公司對業績預判的前后矛盾及毫無征兆的巨虧震驚了市場上的投資者,公司股價出現大幅波動,成為“高送轉”誤導投資者并造成損失的典型案例。根據律師粗略統計,截至目前,針對X公司的訴訟已涉及400名左右的投資者,索賠標的在8000萬元到1億元之間。

Y某作為X公司的股東,同時兼任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在提出并審議“高送轉”等相關利潤分配提議時,應當知悉或主動核實公司經營情況,并據以判斷利潤分配提議及相關披露內容是否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相符。事實上,X公司發布的“高送轉”預案相關披露內容與公司數日后公告的業績預虧情況明顯不符,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了重大影響。Y某未勤勉盡責,其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的相關規定。上交所對Y某予以公開譴責,并對其他兩位股東和時任董事予以通報批評。

同時,“高送轉”的背后還可能伴生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也曾就X公司相關責任人在知悉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情形下,利用“高送轉”配合大比例減持過程中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及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

市場上的確存在上市公司“動機不純”,利用“高送轉”配合股東減持、限售股解禁,也有少數公司在由盈轉虧甚至業績惡化的情況下強推“高送轉”方案。對此,為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監管部門全面強化“高送轉”一線監管,對于披露“高送轉”預案的公司,按照分類監管、事中監管、刨根問底“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嚴把信息披露審核第一關。

作為中小投資者,為避免落入“高送轉”的陷阱,要對“高送轉”的本質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認識。“高送轉”實質上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高送轉”后公司股本總數雖然擴大了,但對凈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的提升,投資者的股東權益也不會因此而增加。在這里提示投資者,不要被這種“數字游戲”迷惑。

此外,與業績不相匹配的“高送轉”往往是股價炒作、股東減持的“重災區”。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轉”預案時,投資者還要重點關注公司“高送轉”背后的真實目的,綜合考慮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業績等,分析“高送轉”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風。

在股票市場中,熱門題材股票可能預示著公司未來具有潛在的發展前景和上升空間,往往容易受到廣大投資者的大力追捧。許多上市公司也會通過業務轉型、資產重組等方式拓展新的發展空間,挖掘更大發展潛力。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借助熱門題材“吹泡泡”,通過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夸大、渲染相關業務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引起投資者的跟風追捧。殊不知背后不過是虛無縹緲的愿景而已。

N公司就為投資者描繪了這樣一幅空中樓閣。2014年之前N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主要是軟件開發與服務業務和信貸風險業務管理咨詢等。2014年5月開始,N公司對外披露擬涉足互聯網金融領域,陸續披露了一系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信息,包括開展數據服務、征信服務和小貸云服務業務;與某商業銀行合作成立X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擬成立Z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從事普惠金融相關業務。此信息一出,各大投資機構紛紛看好,中小投資者跟風買入,使N公司的股價在一年之間漲幅高達16倍。

但是事實上如此宏偉的互聯網金融圖景背后不過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幻景。N公司實際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收入極小,僅占主營業務收入的0.62%。公司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的發展戰略從未提交公司董事會以及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無相關工作規劃,無資金來源計劃,相關業務無實質性進展,相關項目因違反政策已經暫停實施。而且,公司披露的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信息具有片面性,選擇性披露利好信息,規避不利信息,未披露上述業務存在的問題以及進展情況。N公司對外宣稱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不過是對前景的描繪和設想,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卻使投資者誤以為瓜熟蒂落,具有較大誤導性。

無獨有偶,D公司也通過題材炒作為投資者繪制了一幅美好愿景。D公司利用互聯網金融的炒作熱點,在公司互聯網金融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卻對外公告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于領先的競爭優勢”,過度夸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使其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之后公司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高達77.37%。

上市公司在發生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或者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等事項時,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信息,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切實際的夸大事實,或者有選擇性的披露信息,會造成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投資者依賴信息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這就違背了《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相關規定,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通過編題材講故事拉動股價上漲為高價減持股票做鋪墊,這種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為自己謀利的行為更是資本市場嚴厲打擊的對象。

面對上市公司披露的熱點信息,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投資時應當擦亮眼睛,不要被上市公司熱點題材炒作所迷惑,而應結合宏觀政策、產業狀況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評估相關業務對公司帶來的影響程度,理性判斷其背后的投資價值。同時,投資者應警惕上市公司通過講故事“吹泡泡”為其高價減持預熱的行為。否則一旦“泡泡”破滅,股票價格與價值回歸正常軌道,投資者將面臨的可能是巨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證監辦發[2017]32號)的統一部署和北京證監局《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的各項要求,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積極落實通知精神,并組織轄區會員單位中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第二階段的活動事項如下:

一、協會在專項宣傳活動中的工作

協會就本次專項宣傳活動以貼近大眾、貼近上市公司、深入淺出、形式創新、注重效果為工作原則。通過引導和支持會員單位做好“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工作。在第二階段專項宣傳活動中,更新了協會網站投資者保護專欄,轉載了中國證監會案例分析,幫助會員單位了解案例背后的規矩紅線、危險底線,提高經營主體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在協會會刊《公司之友》“投資者保護”專欄中,刊載了會員單位就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投稿。

二、轄區會員單位圍繞“市場操縱”主題舉辦的活動

轄區會員單位認真領會通知精神,部分公司緊扣“市場操縱”主題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宣傳活動計劃。例如: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保護專欄、召開投資者保護交流會、投資者走進上市公司、印制宣傳品等多種宣傳活動計劃。具體活動如下:

(一)轄區會員單位華潤雙鶴舉辦“投資者走進上市公司”的專項活動。旨在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搭建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真誠交流、有效溝通的橋梁,切實幫助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理念,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近20位中小投資者和證券分析師走進公司進行實際調研和學習。召開了投資者保護專題交流會,公司相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30余人參加了專題交流會。

此外,公司還通過公司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會著重把“市場操縱”方面的案例進行了展示。

(二)轄區會員單位順鑫農業通過集團報刊、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在順鑫控股整個集團范圍內,普及相關知識內容,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全面剖析,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轄區會員單位長久物流公司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市場操縱的法律、法規,收集有代表性的違規案例,并配合證券公司開展了一次“投資者走進上市公司”活動,針對市場操縱相關政策、關注點與投資者進行了深度溝通。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完成投資者教育工作,使得投資者形成防范風險、自我保護意識。有助于提高公司員工及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防范市場操縱風險防控能力。

(四)轄區會員單位外運發展通過在公司網站主頁上設立懸浮窗并建立“投資者保護”專欄的形式,開展了以“警惕市場操縱”為主題的宣傳活動。

公司對市場操縱的相關法律知識包括市場操縱的情形及懲罰措施等進行了普及,同時結合資本市場中期貨操縱、股市尾市操縱、股市漲停板操縱等典型監管案例,讓投資者加強了對市場操縱行為的認識和警惕。

(五)轄區會員單位華勝天成在官網上 “投資者保護”專欄項下及時更新、轉載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市場操縱”的典型案例,以便公司外部投資者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投資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擴大典型案例的受眾面。公司還圍繞市場操縱主題制作了PPT。PPT圍繞市場操縱的法律構成要件、法律責任、典型案例、風險防控四大方面,組織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同事進行學習,提高法律意識、風險意識,避免操縱市場行為。

(六)轄區會員單位光線傳媒在公司官網開設投資者保護專欄,將證監會《“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警惕“漲停板”中的陷阱》設置在醒目位置,提示廣大投資者,關注并監督市場操縱行為,推動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的開展。公司還積極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學習了《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和認識“市場操縱”行為,同時避免出現此類行為。在培訓過程中,向各位董監高講解了證監會《“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警惕“漲停板”中的陷阱》的案例,以更直觀、清晰的視角將“市場操縱”行為展示給公司董監高,展示生動,簡明易懂。

(七)轄區會員單位恒泰艾普舉行了主題為“預防證券市場操縱,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證券市場操縱防控講座。為了達到“預防證券市場操縱,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講座的目的,公司證券部證券事務專員從法律合規的角度對公司的特定人員進行了匯報講解。通過現場的匯報講解,公司領導及員工對于證券市場操縱防控的理解與認識有了進一步的加強。

(八)轄區會員單位中信銀行通過“中信銀行”官方微信公眾平臺將警惕市場操縱的案例進行廣泛推廣,充分發揮自媒體渠道效應,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要求,增強投資者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為擴大投資者保護宣傳效果,我行主動打印制作投資者保護案例材料,并提供給來訪調研我行的投資者取閱。

在會員單位上報的第二期宣傳活動的材料中可以看到,各會員單位高度重視本次宣傳活動,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主管領導親自參與,各部門緊密配合,員工積極參與。通過第二期主題宣傳活動,讓轄區會員單位認識到市場操縱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誤導欺騙廣大投資者,是我國法律嚴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轄區上市公司有責任、有義務在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的帶領下共同打造資本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制基礎,維護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交易環境。

三、協會將引導和協助轄區會員單位更加深入地做好后二期主題宣傳活動,并貫穿于2017年全年工作。使宣傳活動達到最佳效果。

2017年7月12日

目前,不少財經頻道都會在黃金時間段播出股票投資節目,邀請證券分析專家和觀眾交流股票投資技巧和經驗,提醒投資者規避防范市場風險。股票投資節目本應是投資者教育的沃土,而證券咨詢行業的個別不法分子,卻利用投資者的信賴,推薦、炒作自己預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后,自己在高位套現離場,從而使盲目跟風投資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間,擔任某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知識。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財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面對電視前的眾多投資者,朱某不進行正面的投資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當。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親、母親、祖母的股票賬戶,先當天提前買入A股票。當晚,在股票投資欄目中,朱某直接點名A股票名稱,詳細描述股票特征,對股票進行正面評價,鼓動、暗示投資者買進。一些中小投資者對電視節目專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個交易日上午一開盤,便聽從朱某建議跟風進場。朱某則在電視欄目公開薦股后的幾個交易日內,將股票全部賣出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縱A股多只股票,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同時朱某也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朱某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萬余元的罰款。

獨立思考決策才是投資者立足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學習、多觀察、多思考,專家的意見可以借鑒參考,但切忌盲目聽從,不做分析而跟風投資。特別是對那些通過電視、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薦個股、預測點位、預估漲停板等情況,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觀分析專家投資建議,有自己的主觀判斷,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期貨市場能夠有效分散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并能夠通過公開透明的交易機制形成真實、合理的商品交易價格,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期貨市場實行保證金交易制度,能夠調動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的投資,具有“四兩撥千金”特點,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關注。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逐漸將違法的觸角深入到期貨市場,利用投資者有追漲殺跌的心理,通過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實施“花式”操縱,扭曲期貨市場價格,將廣大期貨投資者帶入深淵。

姜某即是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姜某曾是國內某甲醇貿易商X公司的總經理,為進行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約。2014年年底,臨近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甲醇1501”合約持倉逐步下降,姜某暗感不妙。為了使甲醇現貨市場價格符合預期并確保多頭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姜某累計動用約4億資金,大量增加合約買倉,短短一個月的時間買持倉占市場買持倉總量的比例從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買持倉量是市場同期買持倉量第二名客戶(439手)的62倍,形成多頭持倉明顯優勢。同時,姜某利用X公司在現貨市場的優勢地位大量囤積現貨,將X公司甲醇賬面庫存余額從17萬噸增加至42萬噸,造成市場甲醇現貨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場對“甲醇1501”合約可供交割量的預期,以期進一步推高期貨市場價格。

果然,通過操縱期貨現貨兩個市場的共同作用,許多投資者受到迷惑紛紛做多“甲醇1501”。12月3日“甲醇1501”合約價格較11月14日上漲8.9%。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姜某因動用資金量太大后期無力追加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按照規定對其實施了強行平倉。大量合約拋單導致合約價格大幅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性拋盤,僅3個交易日合約價格跌幅高達19.1%。當初受到迷惑跟單買入的投資者追悔莫及。 

另一個不法分子劉某為實現自身盈利,通過大量增持空單、自買自賣、連續打壓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導致“聚氯乙烯1501”合約的市場成交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出現大幅偏離。然而后期多頭力量占據市場主力,“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逐漸回歸正常水平,劉某不僅自己沒賺到好處,也坑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出于對市場趨勢的合理預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貨合約,這屬于正常的投資行為。而不法分子的違法性在于,他們為了謀取私利,利用資金或持倉優勢逆市拉升或者打壓合約價格,人為扭曲期貨產品交易價格,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這就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所述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連續買賣合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或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

期貨市場專業性很強,采用杠桿交易,投資期貨市場除了要熟悉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則外,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市場和交易品種走勢的判斷預測能力,能夠對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有所把握,運用宏觀因素、微觀因素分析供求關系對相關品種交易價格產生的影響。投資者對于異動合約要理性判斷,要用冷靜的頭腦和理性的思維去面對,切勿人云亦云,僅僅跟隨市場價格變動訊號即追漲殺跌,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圈套,造成經濟損失。另外,期貨經營機構應更加注重對期貨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使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幫助投資者購買適合的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股市交易中,大家習慣把臨近收盤前的交易時段稱做“尾市”。由于收盤價具有指標意義,影響次日開盤走勢,而且尾市交易相對清淡、時間期間短,影響股價需要的資金量較少,因此,尾市操縱成為常見的市場操縱手法之一。此類操縱手法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迷惑性,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容易被尾盤快速拉升的股價走勢吸引,誤以為該股有強烈的上漲預期,從而盲目追高,殊不知,正好中了操縱者的圈套。

任某某即慣用此類手法。任某某長期從事大宗交易活動,經營模式是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打折買入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級市場拋售變現,賺取差價。為了實現在二級市場高價出貨,任某某屢屢在減持前一日尾市階段拉抬收盤價,次日高價減持。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縱的“X”為例:

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過大宗交易買入“X”45萬股,成交價格28.32元,買入金額12,744,000元,完成建倉。

2011年11月23日臨近收盤期間(14:56:24至14:59:28),任某某為了在短期內拉升股價,大量申報買入“X”4筆共計63,000股,占尾市階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高達75.54%;委托價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筆均高于當時市場上的買1檔價格,三分鐘內將股價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盤,拉升幅度達2.21%。

2011年11月24日,在達到操縱股價目的后,任某某將持有的50萬股“X”全部賣出,導致該日股價震蕩下跌。任某某通過尾市三分鐘的操縱賺取近30萬元。

其實,正常投資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資價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間買入,仍然屬于合法行為。任某某行為的違法性在于,其大量買入股票是為了拉高收盤價,誘騙投資者跟風,一旦目標得逞,馬上趁機套現,根本不是真實的交易目的。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必定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懲。2011年至2014年期間,證監會先后兩次對其作出處罰,開出3億多元罰單。

投資者進行市場投資時,應遵從符合價值規律的理性投資方式,結合市場、行業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冷靜分析,警惕市場操縱者興風作浪,制造虛假繁榮。如果盲目跟風炒作,極易被市場操縱者利用,造成慘重損失。以本案為例,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尾市股價的迅速上漲所誘惑,以收盤價30元價格追漲買入,次日即虧損3%。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尾市期間莫名發生股價異動,此中恐有蹊蹺,跟風炒作、追漲殺跌實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變成市場操縱者的“陷阱”,成為市場操縱者的高位接盤俠。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證監辦發[2017]32號)的統一部署和北京證監局《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的各項要求,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積極落實通知精神,并組織轄區會員單位中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截止6月9日轄區會員單位完成了第一階段以“內幕交易”為主題的宣傳活動。

一、協會開展專項宣傳活動情況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向轄區會員單位下發了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和北京證監局《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并在協會網站首頁開設了“投資者保護”專欄。在投資者保護專欄中轉載了中國證監會案例分析,幫助會員單位了解案例背后的規矩紅線、危險底線,提高經營主體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為使宣傳活動更加深入,同時在協會會刊《公司之友》中增設“投資者保護”專欄,刊登相關文章,供會員單位交流和分享。

二、轄區上市公司開展專項宣傳活動情況

在轄區會員單位報送的第一階段專項宣傳活動總結材料中可以看到,各單位高度重視本次專項宣傳活動,單位主管領導身體力行,高管、員工積極參與,圍繞“內幕交易”主題,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

宣傳活動期間轄區會員單位通過在單位網站開設投資者保護專欄,OA辦公系統,組織相關培訓,印制宣傳培訓材料,舉辦交流會、座談會等方式開展了以“內幕交易”為主題的專項宣傳活動。為了將本次宣傳活動更大范圍輻射投資者,部分會員單位還通過自身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企業內部刊物、易拉寶、宣傳欄等方式進行了相關案例的投放。

開展以“內幕交易”為主題的專項宣傳活動,旨在進一步擴大教育和宣傳范圍,強化轄區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及投資者防控內幕交易的意識,構筑抵制內幕交易的思想防線,推動轄區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此次以“內幕交易”為主題的投資者保護專項宣傳活動,積極有效地提高了中小投資者認清違法違規主體慣用騙術和伎倆,提高識別和防范風險能力。轄區會員單位通過開展防控內幕交易宣傳、專題培訓,提高了股東、高管和員工的法制、自律意識,杜絕內幕交易違法違規行為。

我國股票市場設有日內10%的漲跌幅限制,投資者通常將漲停解讀為市場對該股的樂觀預期。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追漲”的心理,人為制造“漲停板”,吸引投資者跟風買入推高股價,一旦操縱者獲利出逃,股價就會失去支撐,甚至出現持續暴跌,使追高買入的中小投資者成為“接盤俠”。

永信贵宾会以唐某某為例,來看看漲停板操縱者的手法。他在三個交易日內即完成操縱“X”的“建倉-拉抬-出貨”全流程,非法獲利3634萬元。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買入“X”214萬股,成交金額4144萬元,成交均價19.37元,完成建倉。第二天,唐某某從上午10:42開始,以18.91元至漲停價21.32元的價格和100倍于同檔位其他投資者申報總量,在短短31分鐘內將“X”股價拉至漲停,上漲幅度達12.7%。中午收盤前“X”短暫打開漲停,唐某某又以漲停價和超過賣盤55倍的申買量,5分鐘內將股價再次推至漲停。下午開盤后,唐某某繼續以漲停價申報買入2796萬股,形成巨量堆單將股價封死在漲停板上。

3月25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唐某某以23.45元的價格(高于前收盤價9.77%)申報買入700萬股,接近同期市場申報買入量一半,并在9時19分48秒前全部撤單。按照交易規則,9時20分后將不能撤單,顯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實成交,而在于誤導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以為買盤洶涌而跟進搶籌,推升開盤價格。果然,當日“X”以22.8元價格開盤,漲幅6.94%。唐某某達到目的,開盤后即反向出貨,陸續以22.8元至21.24元價格賣出前期持股,25日“X”價格一路振蕩下行,以21.21元收盤。開盤時跟進的投資者恐怕只能望“盤”興嘆,而唐某某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活躍在漲停板上的操縱者和正常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有明顯的區別,他們在成功拉升股價后隨即反向賣出,或者大量撤單以避免真實成交,反映出他們的意圖在誘騙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而沒有真實投資目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當然難以逃脫證監會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縱市場先后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為規避監管,唐某某轉戰香港,通過滬港通繼續操縱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證監會再次將唐某某等人繩之以法,前后共開出12億元罰單。

唐某某的行為告訴永信贵宾会,漲停板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騙局。投資者對于價格非理性變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漲,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業情況,注重公司內在價值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沒有這些“基本面”的支撐,股價突然漲停,此中恐有蹊蹺。一旦落入違法者設下的“陷阱”,將遭受嚴重損失。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唐某某的操縱行為誤導,因前一天漲停沒有買到,忍不住于3月25日以22.8元的開盤價買入100萬元的“X”,則當日浮虧就將近7萬元。因此,投資者應當樹立并堅持價值投資的理念。規避損失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不盲目追漲,不參與市場過度惡炒,形成良好的投資習慣,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資風險。

對于“內幕交易”,投資者早已不再陌生。內幕交易行為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利益,破壞證券期貨市場“三公”原則,踐踏市場賴以生存的誠信基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與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向來為投資者所痛恨。然而,卻有一部分人懷著復雜心態,雖并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卻抵不住利益誘惑,想方設法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妄圖得到豐厚回報,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以齊某刺探內幕信息案件為例。當事人齊某是X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刺探S公司內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陳某,以建立刺探內幕信息的人脈網,便于依靠信息優勢投資。齊某利用陳某與S公司董秘季某相熟的關系,多次委托陳某向季某打探S公司“并購一事”的內幕信息。每次得知消息后,齊某便大幅增持S公司股票,希望可以利用刺探來的小道消息大發橫財。然而,事與愿違,齊某不僅沒賺錢,反而賠了699.57萬元,并被證監會處以40萬元罰款。

通過這個案例,永信贵宾会應注意到,除了內幕信息知情人,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為觸犯內幕交易高壓線的行為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進行了規定。按照《證券法》七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就觸犯了內幕交易的紅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對刺探內幕信息并交易的行為進行嚴懲,有利于肅清證券期貨市場上“依靠打聽信息交易”的歪風邪氣,重塑市場信心,維護資本市場誠信投資的正氣。 在此再次提醒投資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防落入內幕交易的陷阱。企圖靠內幕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現實的,應掌握獲取證券信息的合法渠道。抱著僥幸心理騙取、刺探內幕信息,涉足內幕交易,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最終付出巨大的代價。

在資本市場中,許多投資者往往熱衷于探聽各種“小道消息”、“內幕消息”并以此作為買賣股票的依據。有些投資者認為內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獲得內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賺一筆。還有些投資者認為,利用內幕消息賺了錢才會被處罰,賠了錢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事實是否真是這樣呢?讓永信贵宾会來看下面幾個案例。

王某某,時任X集團(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全程參與了X集團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在獲知該內幕信息后,王某某在與發小趙某某的電話聯絡中,將A公司資產重組這一重大利好透露給了趙某某。趙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賬戶投入22.53萬元買了2.72萬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價上升。可是事與愿違,等來的竟是資產重組失敗的消息。偷雞不成蝕把米,趙某某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倒賠了3.94萬元。更想不到的是,證監會事后通過調查將此內幕交易情況掌握的一清二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王某某泄漏內幕信息,趙某某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等待他們的分別是4萬元的罰款。

無獨有偶,包某某也因內幕交易栽了跟頭。包某某時任H上市公司總會計師,在得知H上市公司擬進行礦業資產注入的重大信息后,將此消息電話透露給了朋友馮某某。馮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通過妻子賬戶和他人賬戶買入H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1.8萬元。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違法行為終將難逃法律制裁。最終,證監會分別對包某某和馮某某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證券市場參與人員應嚴格警惕內幕交易行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對內幕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掉以輕心,為了所謂哥們義氣而泄漏內幕信息,不僅可能丟了飯碗,還會導致身敗名裂。另一方面,投資者作為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也不要隨意聽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鑿鑿,但是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隨機性,利用內幕消息從事證券交易仍然可能導致割肉賠錢,得不償失。進一步來說,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即使從事內幕交易賠了錢,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如果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經風光無限的資本市場大佬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發人深省。許多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僥幸心理,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監管部門對此具有嚴格的防控體系,內幕交易終歸難逃法網。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內幕信息是不能說的秘密,內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紅線。守住了法律的底線,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從事證券交易的權利。

資產重組、資產注入、收購資產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處置決定,往往被資本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資者喜歡打聽此類消息,認為依靠這些所謂的“內幕消息”炒股就可以獲得巨額收益。但實際上,內幕交易不僅未必能夠盈利,內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某大學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內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價。他根據自己以前的學生陳某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股票,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41萬余元,并且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

陳某為G公司的并購重組項目做中介,宋某與陳某電話聯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買入93.1萬股G公司股票,價值約716.3萬元。雖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搶先“潛伏”進去,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交易雙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終止此次重組事項。由于市場所預期的重大重組事項不了了之,復牌后,該股票價格受挫,宋某賣出后,虧損41萬余元。

尊師重道有方法,勿以“內幕”報師恩。師恩未報,卻讓老師賠了錢。不僅如此,宋某的行為還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難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屬于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宋某被處以60萬元罰款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這個故事告訴投資者,不要輕易相信有關人員所謂的“內幕信息”,更不要主動向有關人員打聽此類消息。貿然買入此類股票,既有長時間停牌的風險,也有資產重組失敗的風險。更為嚴重的是,此類對公司股票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內幕信息知情人打聽此類信息,利用該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管最終是否盈利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資者要特別注意“內幕消息”中蘊含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不要簡單“聽消息”、“聽故事”就買入所謂資產重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計打聽“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還是應當堅持價值投資,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謂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創造良好業績的能力、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持續回報的公司的股票。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在實踐中具有多種表現形式,“枕邊風”內幕交易便是其中一種。比如下面這兩個小故事:

上市公司H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東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陳某在停牌前買入6萬股“H”,賣出后獲利7.3萬元。

上市公司Y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主辦券商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的妻子葉某在停牌前買入1.3萬股“Y”,賣出后獲利共計9.7萬元。

這兩個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東Z公司的董事臧某、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都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們的妻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碰巧”買了與這些信息有關的股票。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盡管被處罰的人都辯解稱沒有利用相關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還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開法律的懲罰。這也提醒內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等,一定要守住職業道德的紅線和法律規定的底線,管好“枕邊人”、“身邊人”,不做資本市場的“老鼠”。

好多人以為就是打探或者聽個消息,不太當回事,但內幕交易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不僅賺了錢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賺到錢甚至虧了也要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比如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年的首富黃光裕就是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至今還在獄中。

另外,這對于廣大投資者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不要試圖去打探小道消息、聽信內幕信息,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和投資風險。試想,如果打探來的消息是真的,就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如果是假消息,那更是得不償失,肯定又中了哪個“害人精”的圈套,被賣了還在幫人家數錢。

京上市協發[2017]15 號

各會員單位:

近日,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網站轉發了中國證監會及北京監管局發布的《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本次專項活動是結合當前市場形勢開展的一次專項投資者教育活動。

通知要求轄區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視、注重實效、做好宣傳、及時總結,通過以下形式開展相應的投資者教育活動,要求如下:

1、轄區各上市公司通過舉辦座談會、公開課、戶外活動、知識競賽等方式,實現宣傳并廣泛覆蓋社會公眾;

2、轄區各上市公司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在網站開辟關于此項活動的投資者教育專欄,實現知識普及、風險提示到投資者身邊;

3、轄區各上市公司通過現場咨詢、案例展覽、法律服務等方式,廣泛普及知識、充分提示風險;

4、將此次專項宣傳活動持續至2017年底,形成常態化宣傳。

請轄區上市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北京證監局將采取適當的形式對活動開展的情況進行抽查。

為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轄區各上市公司順利開展此項活動,協會將開展以下工作:

1、向轄區各上市公司下發中國證監會及北京監管局下發的關于開展此項活動的通知、案例等。

2、請轄區各上市公司,將針對此項活動開展的相關工作進行整理,整理的內容涵蓋活動的形式、主題、主要內容、圖片及其影響,并于每個階段性工作結束前一周匯總并提交至協會,協會編制此項活動專項簡報上報北京證監局,此項工作將持續至2017年底。

3、協會將利用網站、會刊等平臺大力宣傳北京轄區各公司開展的投資者教育活動。協會網站首頁已開設“投資者保護”浮動框,協會會刊《公司之友》也將增設“投資者保護”專欄。

聯系人:薛磊  趙金梅

聯系電話:68945446  68008950

2017年5月17日

轄區各經營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要求,增強投資者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近期組織開展“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內容

中國證監會從近幾年公布的稽查執法案例中,圍繞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違規信息披露、市場主體違規經營4個宣傳主題,從不同角度選取一批典型案例,分4個階段進行宣傳,每個階段通過中國證監會官網首頁“投資者風險提示與防范”欄目按周發布典型案例。

請轄區各經營機構在每期案例發布后,自主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例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相關金融、法律知識,讓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認清違法違規主體慣用的騙術和手段,增強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二、活動主體

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活動時間

本次活動從2017年5月5日開始,按照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違規信息披露、市場主體違規經營4個宣傳主題分階段開展,每階段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5月5日-6月9日(5周)

第二階段:6月12日-7月7日(4周)

第三階段:7月10日-8月4日(4周)

第四階段:8月7日-9月1日(4周)

上述4個階段宣傳活動結束后,繼續根據中國證監會不定期發布的相關案例開展常態化宣傳,持續至2017年底。

四、活動形式

(一)通過舉辦座談會、公開課、講座論壇、戶外活動、知識競賽等方式,實現案例宣傳和相關知識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廣泛覆蓋社會公眾。

(二)充分發揮地方報刊、電視臺、網站、投資者互動平臺等媒體的作用,各經營機構應在網站開辟關于此次專項活動的投資者教育專欄,將投資知識和風險提示送到投資者身邊。

(三)依托投資者教育基地的優勢,通過現場咨詢、案例展覽、法律服務等方式,面向投資者普及金融、法律知識,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形成有特色、有影響的投資者保護案例宣傳活動。

五、活動要求

(一)高度重視

各經營機構要高度重視宣傳活動,認真履行投資者教育宣傳的主體責任,積極推進相關工作。我局將采取適當形式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二)注重實效

此次活動是結合當前市場形勢開展的一次專項投資者教育活動,各經營機構要圍繞主題,從投資者實際需求出發,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有針對性的開展相關活動,廣泛動員各方力量,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三)做好宣傳

各經營機構要廣泛運用紙質、影視、網絡媒體及自媒體等渠道,運用圖文、動漫、視頻音頻等形式,形成多層次、立體化的宣傳效果,讓活動有共鳴、有深度、有效果。

(四)及時總結

各經營機構要及時總結與階段宣傳主題相關的典型案例和開展此次活動的特色宣傳內容、形式、經驗,通過簡報形式分別報送北京上市公司協會、證券業協會、期貨商會及我局相應監管處室。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7年5月17日

國資發產權〔2011〕15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防控內幕交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5號)及證券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明確本單位內幕信息管理機構,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督促、協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事項。

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所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國家出資企業。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管理規章制度,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內幕信息的流轉與保密、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策劃、研究、論證、決策過程中,應當在堅持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嚴格控制參與人員范圍,減少信息知悉及傳遞環節;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間,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決策原則上應在相關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四、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相關事項決策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中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內部網站、或以內部講話、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形式將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現市場傳聞或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異常交易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關信息。必要時,應當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規定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研究、發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并可能產生內幕信息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時記錄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關事項時將知情人檔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匯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并將情況記錄備查。

八、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及規范股東行為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強化守法合規意識。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依據職責分工,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相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通知印發后,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按照國辦發〔2010〕55號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內幕信息管理工作開展一次全面梳理與自查,抓緊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并將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負責機構及聯系人報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

國資發產權〔2011〕15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防控內幕交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5號)及證券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明確本單位內幕信息管理機構,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督促、協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事項。

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所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國家出資企業。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管理規章制度,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內幕信息的流轉與保密、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策劃、研究、論證、決策過程中,應當在堅持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嚴格控制參與人員范圍,減少信息知悉及傳遞環節;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間,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決策原則上應在相關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四、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相關事項決策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中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內部網站、或以內部講話、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形式將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現市場傳聞或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異常交易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關信息。必要時,應當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規定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研究、發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并可能產生內幕信息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時記錄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關事項時將知情人檔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匯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并將情況記錄備查。

八、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及規范股東行為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強化守法合規意識。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依據職責分工,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相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通知印發后,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按照國辦發〔2010〕55號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內幕信息管理工作開展一次全面梳理與自查,抓緊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并將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負責機構及聯系人報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

第一條 為完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內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是指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管理作出規定。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第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真實、準確和完整,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事宜。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研究、發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發生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時,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該受托事項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填寫本機構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事項的其他發起方,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上述主體應當根據事項進程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分階段送達相關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送達時間不得晚于內幕信息公開披露的時間。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填寫。

上市公司應當做好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流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匯總。

第九條行政管理部門人員接觸到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應當按照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登記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需經常性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信息的,在報送部門、內容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可將其視為同一內幕信息事項,在同一張表格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并持續登記報送信息的時間。除上述情況外,內幕信息流轉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門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一事一記的方式在知情人檔案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接觸內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

第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籌劃決策過程中各個關鍵時點的時間、參與籌劃決策人員名單、籌劃決策方式等。上市公司應當督促備忘錄涉及的相關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中應當包括對公司下屬各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夠對其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幕信息管理的內容,明確上述主體的內部報告義務、報告程序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中應當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規定責任和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必要方式將上述事項告知有關人員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進行核實并依據其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報送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補充完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自記錄(含補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查詢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上市公司進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后及時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中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和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保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近年來,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機構和行政審批人員等利用內幕信息在資本市場進行內幕交易、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嚴重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阻礙了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內幕交易已成為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一大“毒瘤”,受到社會公眾和輿論的廣泛關注,是當前監管部門打擊和防范的重點。

黨中央、國務院對于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問題高度重視。2010年12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等五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國辦發[2011]55號),就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工作做出統籌安排和全面部署,要求構建“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長效機制,嚴打資本市場內幕交易。2011年8月19日,北京證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監察局、北京市國資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單位聯合發文《北京市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京證監發[2011]4號),結合北京市實際,就進一步落實國辦發[2011]55號文、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加強法制宣傳,幫助資本市場參與主體提高對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認識,增強法治觀念,北京證監局特此編寫《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知識讀本》,集中、系統地介紹了防控內幕交易的基本知識、法規政策和典型案例,供學習參考。

目     錄

1.基本知識 1

1.1什么是內幕交易? 1

1.2什么是內幕信息? 1

1.3哪些人屬于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人? 3

1.4什么是證券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 6

1.5內幕交易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6

1.6從事內幕交易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8

1.7內幕交易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如何確定? 10

2.法律法規 12

2.1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 12

2.2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13

2.3部門規章 18

2.4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 22

3.典型案例 24

3.1董正青、董德偉等內幕交易案 24

3.2黃光裕內幕交易案 26

3.3劉寶春內幕交易案 29

3.4姚榮江等內幕交易案 30

3.5潘海深內幕交易案 27

3.6 ST興業重組內幕交易案 28

3.7粵富華原高管人員內幕交易案 30

3.8瞿湘內幕交易案 32

1.基本知識

1.1 什么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從事相關期貨交易的行為。

1.2 什么是內幕信息?

1.2.1 證券市場內幕信息

證券市場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具有價格敏感性和未公開性是衡量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的主要標準。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以下信息在未公開之前均屬于內幕信息: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十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十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十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十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1.2.2 期貨市場內幕信息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市場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1.3 哪些人屬于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人?

1.3.1 證券交易的內幕人

證券交易的內幕人分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及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四類。

1.3.1.1 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知情人泛指上市公司或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企業、中介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行政審批部門由于工作性質或所任職務,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授權而規定的“其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還包括:

1、發行人、上市公司;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

4、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5、證券法第七十四條以及本項所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1.3.1.2 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授權規定,屬于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屬于證券交易內幕人。

1.3.1.3 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授權規定,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屬于證券交易內幕人,包括利用竊取、騙取、套取、偷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以及違反所任職單位關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而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1.3.1.4 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證券市場參與者比較多,情況比較復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內幕人員都作出明確的列舉。因此,為避免和減少管理上的漏洞,在立法技術上設了一個兜底條款。如果有證據表明有關人員獲取了內幕信息,也可認定為證券交易內幕人。

1.3.2 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1.4 什么是證券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

一項證券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主體為內幕人;第二,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第三,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為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

1.5 內幕交易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5.1 證券內幕交易方式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方式分為三類:

1.5.1.1 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即內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內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于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5.1.2 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于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或向特定對象透露。泄露內幕信息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5.1.3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并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1.5.2 期貨內幕交易方式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期貨內幕交易方式包括:

1.5.2.1 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

1.5.2.2 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

1.6 從事內幕交易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1.6.1 證券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1.6.1.1 行政責任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內幕交易的行政責任由證券監管部門認定和實施處罰,主要處罰措施是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6.1.2 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內幕交易行為主體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6.1.3 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6.2 期貨內幕交易法律責任

1.6.2.1 行政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1.6.2.2 刑事責任

從事期貨內幕交易構成犯罪的,其刑事責任與上述證券內幕交易刑事責任一致。

1.6.2.3 民事責任

目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尚未對期貨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作出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如果有證據表明從事期貨內幕交易的人員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7 內幕交易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滿足下列標準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法規

2.1 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節錄)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1.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第三十五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2 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2.2.1 《證券法》(節錄)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或泄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上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2.2 《證券投資基金法》(節錄)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活動: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九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2.3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錄)

第七十二條  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十四)款“內幕人員”是指任何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股票,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十一條 (十五)款“內幕信息”是指有關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有收購意圖的法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

2.2.4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節錄)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2.2.5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節錄)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2.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55號)

內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方面的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謀取私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并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加強內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環節,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稽查,從快做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暫停其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措施,暫停或取消其業務資格。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時立案偵查。各級監察機關、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2.3 部門規章

2.3.1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節錄)

第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第一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責任人和與直接責任人有直接利益關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獲利或者避損,由證監會予以沒收并處以相當于非法獲利或者避損金額1至3倍的罰款。

2.3.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節錄)

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五十五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六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泄露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罰。

2.3.3 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節錄)

第三條  對于正在籌劃中的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和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聘請的專業機構和經辦人員,參與制訂、論證、審批等相關環節的有關機構和人員,以及提供咨詢服務、由于業務往來知悉或可能知悉該事項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等(以下簡稱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相關事項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在上市公司股價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2.3.4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3號)(節錄)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以下簡稱股價敏感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交易各方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系、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價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制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并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五條  任何知悉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證券、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4 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

2.4.1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節錄)

第二章2.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露公司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4.2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節錄)

第二章2.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露公司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3.典型案例

3.1 董正青、董德偉等內幕交易案

3.1.1 案件事實

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擔任廣發證券總裁,從2006年2月開始廣發證券董事會即已授權董正青領導的經營班子負責借殼上市工作,董正青自此一直主持借殼上市工作,并參與了決定借殼延邊公路從醞釀、討論、研究到確定的全部過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辭職申請中亦自認是借殼上市工作的主要領導者、決策者、推動者和參與者。2006年5月10日,廣發證券出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殼上市方案》被法院認定為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董正青在內幕信息形成以后、公開之前,將其泄露給其弟董德偉,并多次要求董德偉購買延邊公路股票。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價格敏感期),董德偉利用其控制的多個他人賬戶買入延邊公路股票5366732股,共計盈利2284萬余元。被告人趙書亞于2006年5月11日致電董正青詢問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信息,之后趙書亞買賣延邊公路股票。

3.1.2 違法后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正青主持并參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工作,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向董德偉、趙書亞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董德偉、趙書亞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后,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賣出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廣發證券原總裁董正青被判泄露內幕信息罪,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弟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趙書亞被判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1.3 法律點評

本案被告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的總裁,參與了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從醞釀、討論、研究到確定的全部過程,是借殼上市工作的主要領導者、決策者、推動者和參與者,屬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其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形成以后、公開之前,將其泄露董德偉、趙書亞,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

被告董德偉、趙書亞通過向董正青詢問等方式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后,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

3.2 黃光裕內幕交易案

3.2.1 案件事實

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于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間,分別在中關村上市公司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由被告經營管理)的資產置換項目、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潤地產)全部股權項目中,決定并指使他人購入“中關村”股票累計2.01億余股,成交額達14.15億余元,涉嫌內幕交易。2007年9月至11月間,黃光裕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將人民幣8億元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并通過鄭曉微等人私自兌換港幣8.22億元償還其賭債,涉嫌非法經營。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潤地產的主管人員,指使同案被告許鐘民于2006年至2008年間,分別向相懷珠、孫海渟、梁叢林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違法請托并給予款、物共計400余萬元,涉嫌單位行賄。此外,同案被告杜鵑涉嫌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間接受黃光裕指令,協助管理79個股票賬戶進行“中關村”股票的內幕交易操作。同案被告許鐘民涉嫌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間,接受黃光裕指令調撥資金開立內幕交易所用股票賬戶,并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泄露給原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

3.2.2 違法后果

2010年4月22日,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他的罪名有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內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2億元;以犯內幕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法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黃光裕妻子杜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億元。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許鐘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許鐘民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國美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也因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與120萬元。

其后,有關人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黃光裕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黃光裕三罪并罰被判十四年以及罰沒8億元人民幣的判決維持不變;其妻子杜鵑被改判緩刑,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并當庭釋放。

3.2.3 法律點評

本案被告黃光裕作為上市公司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知情人中的“發行人的董事”、第二款規定的知情人中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其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決定并指使他人購入“中關村”股票,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

被告杜鵑接受黃光裕指令,協助管理79個股票賬戶進行“中關村”股票的內幕交易操作,構成內幕交易罪。

被告許鐘民接受黃光裕指令調撥資金開立內幕交易所用股票賬戶,并將中關村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構成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

3.3 劉寶春內幕交易案

3.3.1 案件事實

2009年4月20日,高淳陶瓷股票在開盤后不到6分鐘漲停;4月21日,高淳陶瓷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并于當日停牌;5月22日復牌后,公司股價連續10個交易日漲停,股價也從停牌前的8.13元拉到21.07元,股價漲幅達到159%。在連續暴漲中,根據交易數據顯示,5月22日、25日、2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名列高淳陶瓷賣出金額前兩名的營業部均為南京當地營業部。劉寶春作為南京市經委主任,是操作高淳陶瓷重組的關鍵人物之一。2009年2月至4月間,劉寶春代表南京市經委,參與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屬企業國睿集團有限公司與高淳縣人民政府洽談重組高淳陶瓷,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將該信息告知其在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職的妻子陳巧玲。陳巧玲在自己辦公室的個人電腦上通過網上委托交易等方式,以其侄子的賬戶在關鍵時點低買高賣高淳陶瓷股票,獲取高額非法收益。據證監會調查認定,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間,陳巧玲分6次買入高淳陶瓷60.39萬股,從5月22日至6月24日將高淳陶瓷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738.34萬元。

3.3.2 違法后果

2009年9月,劉寶春及陳巧玲因涉嫌高淳陶瓷股票內幕交易,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9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務會議免去劉寶春南京市經委主任和江蘇省十一屆人大代表職務。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寶春內幕交易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劉寶春有期徒刑5年,并沒收其700多萬元非法所得。這是全國首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內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3.3.3法律點評

本案被告劉寶春作為南京市經委主任,代表南京市經委,參與洽談高淳陶瓷重組事宜,屬于國家機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高淳陶瓷公告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將該信息告知其妻子,由后者買賣高淳陶瓷股票,獲取高額收益,構成內幕交易罪。

3.4 姚榮江等人內幕交易案

3.4.1 案件事實

2009年7月,天山紡織籌劃資產重組,擬以定向增發方式收購新疆凱迪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雪馳科技技術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的新疆西拓礦業有限公司50%、25%的股權。天山紡織大股東新疆凱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姚榮江和公司副總經理兼資產管理部經理曹戈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7月23日天山紡織股票停牌前,姚榮江將重組信息泄露給王某,后者通過其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山紡織股票100余萬股。同時,曹戈將重組信息泄露給陳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親屬賬戶大量買入天山紡織股票。2010年6月18日天山紡織股票復牌,在此后短短14個交易日內漲幅達103.18%。

證監會初步認定,姚榮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4.2 違法后果

2011年1月31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天山紡織內幕交易案做出一審刑事判決:姚榮江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曹戈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王某、陳某等其他被告犯內幕交易罪,判處不同的刑罰。

3.4.3法律點評

本案被告姚榮江作為上市公司天山紡織大股東新疆凱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被告曹戈作為天山紡織大股東新疆凱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副總經理兼資產管理部經理,屬于《證券法》規定的知情人中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二者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將天山紡織重組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并指使他人或自己進行內幕交易,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3.5 潘海深內幕交易案

3.5.1 案件事實

2006年10月30日,大唐電信發布2006年業績預增公告,預計2006年全年實現盈利。2007年2、3月間,大唐電信與其2006年年審機構經過溝通,擬對光通信、無線分公司的資產計提大幅減值準備,初步判斷大唐電信2006年會有數億元的虧損。2007年4月4日上午10時33分,大唐電信董事會秘書將審計機構的預審計意見、公司經營班子關于年報虧損的匯報、預虧公告全文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全體董事(包括潘海深)作了匯報,匯報材料中稱因“對整合后的無線、光通信資產進行大幅減值計提,由此將造成2006年年度財務報告虧損5-6億元。”2007年4月16日,大唐電信原董事、原董事會審計與監督委員會委員潘海深通過辦公室電話下單,以每股20.53元的價格將其所持有的大唐電信股票13,637股悉數賣出,成交金額為279,967.61元。該價格既是當日收盤價,也是當日漲停價。次日,潘海深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匯報了此次交易情況。但在向交易所提交的書面材料中和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潘海深均稱其4月16日的拋售行為屬于誤操作,誤將大唐電信股票當成其他股票全部賣出。

3.5.2 違法后果

中國證監會審理認為,潘海深作為上市公司大唐電信的董事,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所知悉的大唐電信2006年將巨額虧損的信息,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其2007年4月16日賣出大唐電信股票的行為,發生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以前。因此,潘海深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

考慮到潘海深在交易行為發生后曾主動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而且內幕交易違法所得金額不大等情節,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潘海深處以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

3.5.3法律點評

本案當事人潘海深作為上市公司大唐電信的董事,屬于《證券法》規定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獲知大唐電信2006年將巨額虧損的消息后,在該消息未公開前賣出大唐電信股票,違反了《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3.6 ST興業重組內幕交易案

3.6.1 案件事實

銀洲集團作為江蘇省一家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集團,一直在尋求借殼上市的機會。2008年年初,通過當事人倪鋒介紹以及中介機構推薦,銀洲集團董事長沈某認為上海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興業)比較符合重組殼資源的要求。3月10日左右,倪鋒等人和秦少秋在上海見面,提出雙方應積極推動銀洲集團重組ST興業。秦少秋表示其是代表ST興業大股東上海北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孚集團)來談重組,要求銀洲集團保證在重組后由其本人繼續擔任ST興業的董事長,北孚集團的資產也要參與重組。3月30日,秦少秋在江蘇省啟東市與沈某、倪鋒等人見面,洽談重組事宜。2008年4月底,ST興業大部分董事同意銀洲集團提交的公司重組方案。至此,銀洲集團重組ST興業的事情已較為明確,內幕信息已經形成。2008年6月1日,沈某和秦少秋就銀洲集團向秦少秋支付對價等重組事宜進行了面談。次日,銀洲集團向ST興業提交了公司2008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建議書。ST興業股票自6月3日起連續停牌。6月25日,銀洲集團向ST興業遞交函件,表示由于市場變化以及重組方案不成熟,該集團決定暫時收回向ST興業董事會提交的非公開發行建議書。同日,ST興業董事會決議取消本次重大重組事項。ST興業股票自6月27日復牌后出現連續跌停。據證監會調查,在沈某、倪鋒和秦少秋等人策劃銀洲集團借殼重組ST興業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由秦少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孚集團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福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于2008年6月2日買入ST興業股票109.225萬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該賬戶虧損208.67萬元。倪鋒利用其控制的高波、卞云美等證券賬戶于2008年5月15日至27日買入ST興業股票193.31萬股,截至2008年7月7日上述賬戶虧損145.03萬元。倪鋒還于2008年5月將銀洲集團正在重組ST興業的事情告知了其朋友柳馳威。根據倪鋒的推薦,柳馳威于2008年5月15日至26日利用其個人證券賬戶買入ST興業股票11.25萬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該賬戶虧損8.48萬元。

3.6.2 違法后果

2010年11月,證監會經審理對該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秦少秋作為ST興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ST興業參與了公司上述重組過程。同時,秦少秋作為北孚集團董事長、總裁及實際控制人,代表北孚集團參與了重組過程,知悉重組信息。倪鋒作為銀洲集團重組ST興業的直接參與者和重組雙方的聯絡人,知悉相關重組信息。柳馳威作為倪鋒的朋友,通過倪鋒獲知銀洲集團正擬重組ST興業。因此,秦少秋、北孚集團、倪鋒和柳馳威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北孚集團、倪鋒和柳馳威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ST興業股票,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對于北孚集團的內幕交易行為,秦少秋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決定對北孚集團、倪鋒、柳馳威分別處以50萬元、15萬元和3萬元的罰款;對秦少秋給予警告,處以20萬元罰款,并對其實施為期5年的市場禁入措施。

3.6.3法律點評

本案當事人秦少秋作為上市公司ST興業的董事長,屬于《證券法》規定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倪鋒作為銀洲集團重組ST興業的直接參與者和重組雙方的聯絡人,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柳馳威通過向倪鋒打探ST興業重組的方式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屬于“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北孚集團作為上市公司ST興業的大股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上述人員或單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ST興業股票,違反了《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3.7 粵富華原高管人員內幕交易案

3.7.1 案件事實

粵富華通過全資子公司間接持有珠海經濟特區廣珠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珠公司)18.18%股權,廣珠公司控股廣東珠海發電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發電廠)。2007年上半年,珠海發電廠股東方就分配2006年度利潤達成意向,草擬了公司擬分配6.8億元紅利的預案。6月13日,廣珠公司決定分配2006年度利潤6.8億元,并通知粵富華。粵富華于6月14日就上述重大事項發布公告,確認分紅收益1.23億元,2007年上半年業績預增650%到700%。時任粵富華副總經理李際濱及資金部部長黃文峰知悉了廣珠公司分紅方案動議、磋商與進展的基本過程和總體情況,同時了解該事項對公司業績將產生重大影響。在此過程中,李際濱操作其父親開立的證券賬戶,于2007年6月12日買入粵富華股票,14日全部賣出,獲利6.94萬元。黃文峰操作其妹妹開立的證券賬戶,在6月1日至14日兩次買入、賣出粵富華股票,共獲利4.88萬元。

3.7.2 違法后果

中國證監會審理認為,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的規定,粵富華對珠海發電廠股權投資的分紅方案,符合內幕信息的“重要性”標準,屬于內幕信息。同時,李際濱作為粵富華時任副總經理、黃文峰作為粵富華離任不久的董事、時任資金部部長,雖非涉案分紅方案的決策人員或者具體負責人員,但是,二人主要通過參加粵富華總裁辦公會議的機會,知悉了分紅方案的動議、磋商與進展的基本過程與總體情況,并且明確了解分紅事項對公司業績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認定二人是涉案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0年8月,證監會公布了對時任粵富華副總經理李際濱及資金部部長黃文峰內幕交易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時任粵富華副總經理的李際濱和時任資金部部長的黃文峰知悉粵富華對外股權投資的分紅方案,利用其控制的家人的賬戶進行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分別沒收李際濱、黃文峰的違法所得6.94萬元、4.88萬元,并處以一倍的罰款。

3.7.3法律點評

本案當事人李際濱作為上市公司粵富華的副總經理,屬于《證券法》規定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黃文峰作為粵富華資金部部長,屬于《證券法》規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二者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粵富華股票,違反了《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3.8 瞿湘內幕交易案

3.8.1 案件事實

2007年3月27日,特力公司向其控股股東特發集團報送《產權代表重大事項報告表》(關于水貝2、3號廠房合作方案的報告),提出為落實具體的改造開發工作,擬以2005年11月25日特力公司與深圳市吉盟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盟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水貝工業區2#、3#廠房合同書》為基礎,以成立合資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合作雙方各占股50%,特力公司以2、3號廠房評估作價入股,吉盟公司以現金注資。

4月2日,特發集團收到上述報告,并交由投資發展部辦理。投資發展部于4月17日出具了《關于特力集團與吉盟公司合作開發水貝二、三號廠房方案的意見》,原則同意該項目。5月28日,特力公司根據特發集團要求上報了《深圳市特力水貝工業區2、3號廠房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報告》,分析結論稱“我司通過與吉盟公司的合作,2、3號廠房現已取得房地產證,并使物業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現物業市值為2443.53萬元;租金總收入的現值為3187.51萬元,比未與吉盟公司合作即辦證延期前增加1754.39萬元。”“通過對2、3號廠房的改造升級,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后物業面積9276.78㎡,其中新增物業面積983.37㎡。改造后物業市值6054.75萬元,租金總收入的現值為9472萬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萬元,比未與吉盟公司合作即辦證延期前增加8038.88萬元。”9月27日,特力公司向特發集團上報《關于我司水貝2、3號廠房合作開發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見》,對項目利益分配及采用何種方案提出了意見。10月12日,特發集團領導班子召開會議,會議決定“同意特力公司繼續履行與吉盟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水貝2、3號廠房協議。協議計劃成立合資公司等相關事項,集團投資發展部要按有關程序抓緊報批”。

10月22日,特發集團向其控股股東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控股)上報了《產權代表重大事項報告》(關于我司控股深圳特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吉盟公司合作開發水貝2、3號廠房的產權代表報告),認為該項目具備可行性。10月25日,特力公司董事會會議同意將該項目報控股股東特發集團審批。11月12日,投資控股批復同意特發集團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決策相關事項。11月20日,特發集團批復同意特力公司與吉盟公司合作開發水貝2、3號廠房項目的立項、開展有關資產評估事宜并上報相關文件。11月27日,特力公司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了《房地產估價報告》,顯示水貝2、3號廠房2007年11月23日評估凈值為2835.2480萬元。11月30日,特力公司向特發集團上報《關于報送特吉項目有關資料的報告》,該報告附件包括《深圳市特吉投資有限公司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可行性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等。其中,《可行性報告》的分析結論寫明:成立特吉投資公司當年,可為特力公司帶來2470萬元賬上收益;該項目的實施,特立公司每年能獲得469.46萬元的凈利潤,比改造前增加306.38萬元;該項目投資回收期在合理范圍之內。12月7日,特發集團向特力公司出具《關于同意成立深圳特力吉盟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12月11日,特力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合作成立深圳特力吉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力吉盟)的議案。同日,特力公司與吉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特力公司以水貝2、3號廠房評估作價28,352,480元出資,吉盟公司以等額現金出資,雙方各占目標公司50%股權。

12月14日,特力公司發布《董事會對外投資公告》和相應的《房地產估價報告》,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項。12月18日,特力吉盟成立。12月31日,特力公司確認以水貝2、3號廠房作價投資入股的營業外收入23,321,551.51元。根據特力公司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其2006年凈利潤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凈利潤為-111,113.13元。

瞿湘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發集團辦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職責為負責領導班子會議記錄,領導講話、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在特發集團按要求向深圳證監局報送的有關表格中,瞿湘被確認為接觸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的人員之一。2007年10月12日,瞿湘列席了特發集團領導班子會議,該會議同意特力公司繼續履行與吉盟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水貝2、3號廠房協議,并要求投資發展部按程序報投資控股批準。2007年12月7日,特發集團向特力公司出具《關于同意成立深圳特力吉盟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特發集團提供的文件流轉表上有“已核批復稿。瞿湘 7/12 07”字樣。瞿湘在向調查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承認:“本人于2007年12月7日核校特發集團總部對特力集團2007年11月30日上報的《關于報送特吉項目有關資料的報告》的批復稿時,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讀了上述報告及相關所有附件和其他相關意見。”

瞿湘0001661515深市股東代碼下掛于銀河證券華強北營業部瞿湘同名資金賬戶。瞿湘在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承認,其賬戶交易都是本人通過電話委托進行的,賬戶資金來源于本人。2007年12月11日,瞿湘使用其辦公電話下單,用其賬戶一次性買入“特力A”股票83,700股,買入量居當日該股買入交易排名首位,買入均價13.64元/股,共使用資金1,147,302.15元(包含相關稅費等交易費用為5,226.35元),占其賬戶當時總資產的99.76%。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湘通過電話委托交易方式將其賬戶上所有“特力A”股票賣出,均價13.20元/股,賣出總金額1,105,197.20元(已扣除相關稅費等交易費用5,097.532元)。

3.8.2 違法后果

中國證監會經審理認為,特力公司與吉盟公司合作開發項目事項,在尚未公開以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瞿湘在2007年10月12日列席特發集團領導班子會議時,初步知道了有關內幕信息,在2007年12月7日核批有關文件時進一步知悉了內幕信息的具體內容。瞿湘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中因工作職責能夠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員,在知悉內幕信息后、內幕信息公開以前,一次性大量買入“特力A”股票,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已經注意到瞿湘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以及其交易行為的結果是虧損、沒有非法所得等情況。

瞿湘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其購買“特力A”股票,沒有主觀利用內幕信息牟利的惡意或故意,只是非常巧合地因為本人處于能夠知悉內幕消息的地位,通過獨立判斷認為“特力A”有潛力。中國證監會認為,瞿湘的辯解,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足以排除對其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瞿湘處以3萬元的罰款。

3.8.3法律點評

本案當事人瞿湘作為上市公司特力控股股東特發集團的辦公室副主任,其在列席特發集團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文件過程中獲知特力的重大信息,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有關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特力股票,違反了《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國辦發〔2010〕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 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 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 證監會 公安部 監察部 國資委 預防腐敗局 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就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內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方面的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謀取私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證券法第五條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內幕交易、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的量刑和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當前,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一些案件參與主體復雜,交易方式多樣,操作手段隱蔽,查處工作難度很大。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內幕交易更具隱蔽性、復雜性。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根據刑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采取針對性措施,切實做好有關工作。 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參與。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普及刑法、證券法等法律知識,幫助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提高對內幕交易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輿論引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形成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會氛圍。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并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加強內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環節,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一是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內幕信息范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二是盡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復牌等相關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五是細化、充實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規定,完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和舉證規則,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研究論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在相關證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三、明確職責,重點打擊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暫停其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行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措施,暫停或取消其業務資格。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時立案偵查。各級監察機關、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地區要按照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各項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強化監督,嚴格問責,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執法合作、信息管理、情況溝通等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地區聯動的綜合防治體系和強大打擊合力。證監會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等部門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并公開曝光,震懾犯罪分子。

2010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5號)。12月,中國證監會進一步下發了關于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文件,對打擊內幕交易專項工作進行了統一部署和安排。北京證監局會同市公安局、監察局、國資委、金融局迅速召開了專門會議,研究部署了轄區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的總體安排,成立了內幕交易防控工作小組及聯席會議制度,制訂了以打擊內幕交易行為作為轄區下階段執法工作重點的專項工作計劃。計劃實施以來,各方面工作得以穩步推進,通過在轄區內加大防范內幕交易宣傳、教育力度,全面構建內幕交易防控體系;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做好工作人員自查自糾工作,杜絕內幕信息泄露事件從內部發生;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具體內容,分工合作、防打并舉,初步形成對內幕交易不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為進一步落實國辦發[2010]55號文的要求,近期北京市證監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聯合下發了《北京市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北京市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

《通知》指出,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和違法后果,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按照“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相關工作部署的要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加大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宣傳力度,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要持續通過法制宣傳、案例解釋、培訓講座等多種形式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相關參與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幫助相關主體充分認清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推動綜合防治體系的各項具體措施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資本市場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保密制度應明確內幕信息范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同時應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各單位應健全考核評價制度,自覺加強在參與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等相關業務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通知》強調,證券監管部門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應及時立案稽查,從快做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的要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一步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推進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工作:

一是抓宣傳教育。針對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中介機構和有關方面開展法制宣傳、案例揭示、培訓講座。二是抓制度落實。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和問責機制,建立綜合防治體系。三是抓監管力度。增強股價異動實時監控和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威懾力,密切關注內幕交易線索,規范信息披露。四是抓打擊防控。及時啟動非正式調查或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五是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北京轄區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工作,將開展案件移送、執法合作、情況溝通、聯合檢查等工作,形成打擊和防范內幕交易的監管合力。

各委辦局、各相關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各單位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全面領會打擊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意義

資本市場內幕交易行為嚴重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直接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證券法》第五條、第七十三條明確禁止內幕交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內幕交易、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的量刑和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

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通知》,從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和違法后果,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按照“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貫徹落實《通知》要求。

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并購、重組、定向增發、重大合同簽署等活動,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經營及財務、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于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各單位應高度重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管理,在啟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工作前,要做好相關信息的保密預案。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重組、并購等意向、擬參與開展實地考察、提出并討論相關方案、召開相關會議、與相關各方洽談、最終決策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信息。

二、強化宣傳,持續開展內幕交易防控教育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加大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宣傳力度,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要持續通過法制宣傳、案例解釋、培訓講座等多種形式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相關參與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幫助相關主體充分認清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推動綜合防治體系的各項具體措施落實到位。

三、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管理各項制度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資本市場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保密制度應明確內幕信息范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同時應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登記制度中應明確規定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標準,規定登記備案的程序、內容和責任,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加強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各單位應健全考核評價制度,自覺加強在參與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等相關業務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四、嚴格執行,確保各項內幕交易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各單位應高度重視涉及資本市場信息的管理。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報送財務報表等內幕信息時,應嚴格保密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內幕信息管理工作。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各單位在指導、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等相關業務工作中,應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高度重視保密工作、有效防止內幕信息泄露,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披露工作和停復牌工作,并按制度完成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一旦出現相關信息泄露、市場傳言、公司股價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應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關信息,盡快消除不良影響。

五、各司其職,加大對內幕交易監督和打擊力度

證券監管部門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應及時立案稽查,從快做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的要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北京市所屬各有關單位建立并執行涉及資本市場內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防控內幕交易與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有關工作進行有機結合,加強對黨員干部進行防控內幕交易法規的監督和教育工作;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單位內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內幕信息管理工作,完善防控機制建設。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時立案偵查,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北京市金融局在我市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相關工作中作好輿論宣傳、協調組織、情況溝通工作。

六、建立打擊和防范內幕交易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北京證監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將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我市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工作,將開展案件移送、執法合作、情況溝通、聯合檢查等工作,形成打擊和防范內幕交易的監管合力。

 

  

 

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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